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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清字第1106043454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遴選外勤隊(包括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資源 回收隊、公廁管理隊)、廢棄物處理場編制內駕駛、隊員、技工,擔 任領班一職,加強工作聯繫、意見溝通及管理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領班職責: (一)接受場長、股長及隊長、分隊長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領班工作,由股長、隊長、分隊長視實際勤務指派。 (三)協助傳達並貫徹工作命令。 (四)協助各班人員工作之分配。 (五)協助現場工作管理並隨時與隊部保持聯繫。 (六)聽取班上人員意見,適時反映上級參考。 (七)協調促進單位人員團結合作。 (八)執行現場作業安全檢查、監督及指導。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 三、領班名額: (一)十二區清潔隊各隊得設駕駛領班一至二名,各隊之每一分隊設 領班一至二名。 (二)直屬清潔隊得設領班八名。 (三)溝渠一、二隊得各設領班六名。 (四)資源回收隊得設領班四名。 (五)公廁管理隊得設領班三名。 (六)廢棄物處理場得設領班十二名。
  • 四、領班遴選標準: (一)品性良好、任勞任怨、富工作熱忱、身體健康,及無不良嗜好 者。 (二)於本局任滿三年,於各該場隊任滿二年,具管理及領導能力者 。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一年甲等、二年乙等以上者。 (四)過去二年未有記過以上處分,及未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 分者。 (五)除前述四項遴選標準外,資源回收隊領班另須符以下遴選標準 : 1.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備文書處理、電腦操作、圖表 製作能力者。 2.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從事該班相關工作所需專長及 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 五、領班遴選方式: (一)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領班分二階段方式 遴選,第一階段採開放登記遴選,遴選資格除須符合本要點第 四點遴選標準之要件外,另各分隊長可推薦一人,均需取得分 隊成員三分之一人數連署(可重複連署),獲連署通過後再經 區隊資格審查通過列為候選人。第二階段即由該分隊全體隊員 、具投票資格之市民工投票,得票數最多者當選;若最高票得 票數相同時,進行第二輪投票,得票數最多者當選,若得票數 仍相同時,採候選人抽籤方式決定領班人選。駕駛領班亦比照 分隊領班遴選方式實施之。 (二)市民工須於所屬分隊工作滿半年始具投票資格。 (三)公廁管理隊、資源回收隊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辦理。 (四)外勤隊若無人登記遴選或通過連署,由隊長或分隊長推薦一至 二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含公廁臨時工)投票,由高 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 (五)廢棄物處理場由場長圈選至多二人,並得由各班連署最高票者 一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投票,由最高票者當選,並報 局核備。 (六)投票事務依本局頒定領班遴選投票注意事項辦理。
  • 六、領班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七、領班於任期內,服務成績欠佳,工作不力者,得由該場長、隊長簽報 局長核准撤換改(遴)選;其有記過以上處分,或有與領導品德有關 之申誡處分者應即予撤換改選。接任者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所餘任 期未滿一年者,由場長、隊長指派一人並簽局長核准後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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