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既設加油站地 下儲油槽設置監測設備,以確保水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既設加油站係指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86)環署水字第四 一六二八號公告「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及應設 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施行日前,於本市已 取得加油站籌設許可或已設置之加油站。
- 三、本市既設加油站,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環保署公告之規定完成監測設備之 設置,並於八十九年一月起執行監測及填具監測紀錄表(如附件),或填具經本局核可 之監測紀錄表,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年,並依規定之申報內容每三個月向本局申報監測紀 錄一次。
- 四、本市既設加油站地下儲油槽系統,經發現有洩漏之虞者,應進行改善;有洩漏情形者, 應依環保署公告之規定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 前項所稱有洩漏之虞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土壤氣體監測井中之油氣量超過二十五%LEL(爆炸下限)者。 (二)地下水監測井之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超過背景值者。 (三)其他經本局認定有洩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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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二字第09637502800號函發布廢止;並自文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