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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環一字第103300146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噪音改善列管路段處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改善本市道路交通噪音,維護環境安寧,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執行本要點業務職掌劃分如左: (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1.道路交通噪音嚴重路段之列管與解除列管公告事宜。 2.道路交通噪音嚴重路段及道路交通噪音改善列管路段(以下簡稱列管路段)道 路交通噪音之監測事宜。 3.列管路段道路防音設施之清潔事宜。 4.道路交通噪音改善會議事務之籌辦事宜。 (二)交通局: 1.列管路段有關交通管理改善措施執行計畫之訂定與執行事宜。 2.列管路段行駛公車噪音改善計畫之訂定與執行事宜。 (三)警察局: 列管路段有關交通管理改善措施之配合執行事宜。 (四)教育局: 列管路段沿線受噪音干擾嚴重學校防音設施設置計畫訂定配合事宜。 (五)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 列管路段有關高架道路工程設施改善計畫之訂定與執行、平面道路工程設施之改 善及養護事宜。 (六)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列管路段植樹綠化計畫之訂定與執行事宜。
  • 三、各機關於接獲道路沿線居民反映,要求改善道路交通噪音後,應轉知環保局對反映路段 依道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以下簡稱管制標準)進行道路交通噪音監測。其音量逾越管 制標準者,由環保局報請本府或其他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列管。
  • 四、對於列管路段,由環保局簽請市長召集交通局、警察局、教育局、新工處、公園處召開 道路交通噪音改善會議研商改善計畫綱領及相關改善措施。
  • 五、交通局、警察局、教育局、新工處、公園處應各依改善計畫綱領提報執行計畫送交環保 局彙辦,報請市長核定後實施。 前項計畫執行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六、環保局於改善計畫開始執行後,應對列管路段定期進行道路交通噪音監測,監測資料定 期轉送各機關知照,對改善後音量符合管制標準者,由環保局報請本府或其他道路主管 機關核定後公告解除列管。
  • 七、列管路段於改善計畫執行完結,仍無法符合管制標準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減輕道路交通噪音影 響,其工作事項如左: (一)規劃並建立沿線公園、綠地或其他緩衝地區,並適當配置公共設施。 (二)規劃沿線具隔音效果之緩衝構造物或建築物。 (三)規劃其他路側土地利用改善措施。 (四)依法令嚴格審核規定沿線新建建築物之高度、寬度及其他與防音有關功能與結構 。 (五)其他路側土地利用改善措施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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