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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4)府環一字第84045356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噪音改善列管路段處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改善本市道路交通噪音,維護環境安寧,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執行本要點業務職掌劃分如左:   (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1.道路交通噪音嚴重路段之列管與解除列管公告事宜。    2.道路交通噪音嚴重路段及道路交通噪音改善列管路段(以下簡稱列管路段)道 路交通噪音之監測事宜。    3.列管路段道路防音設施之清潔事宜。   4.道路交通噪音改善會議事務之籌辦事宜。 (二)交通局: 1.列管路段有關交通管理改善措施執行計畫之訂定與執行事宜。 2.列管路段行駛公車噪音改善計畫之訂定與執行事宜。 (三)警察局: 列管路段有關交通管理改善措施之配合執行事宜。 (四)教育局: 列管路段沿線受噪音干擾嚴重學校防音設施設置計畫訂定配合事宜。 (五)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 列管路段有關高架道路工程設施改善計畫之訂定與執行事宜。 (六)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 列管路段有關平面道路工程設施之改善及養護事宜。 (七)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列管路段植樹綠化計畫之訂定與執行事宜。
  • 三、各機關於接獲道路沿線居民反映,要求改善道路交通噪音後,應轉知環保局對反映路段 依道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以下簡稱管制標準)進行道路交通噪音監測。其音量逾越管 制標準者,由環保局報請本府或其他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列管。
  • 四、對於列管路段,由環保局簽請市長召集、交通局、警察局、教育局、新工處、養工處、 公園處召開道路交通噪音改善會議研商改善計畫綱領及相關改善措施。
  • 五、交通局、警察局、教育局、新工處、養工處、公園處應各依改善計畫綱領提報執行計畫 送交環保局彙辦,報請市長核定後實施。 前項計畫執行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六、環保局於改善計畫開始執行後,應對列管路段定期進行道路交通噪音監測,監測資料定 期轉送各機關知照,對改善後音量符合管制標準者,由環保局報請本府或其他道路主管 機關核定後公告解除列管。
  • 七、列管路段於改善計畫執行完結,仍無法符合管制標準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發展局)及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 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減輕道路交通噪音影響,其分工如左: (一)發展局:   1.規劃並建立沿線公園、綠地或其他緩衝地區,並適當配置公共設施。   2.規劃沿線具隔音效果之緩衝構造物或建築物。   3.規劃其他路側土地利用改善措施。 (二)建管處: 1.依法令嚴格審核規定沿線新建建築物之高度、寬度及其他與防音有關功能與結 構。 2.其他路側土地利用改善措施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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