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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83)府工衛字第83062652號函訂頒
  •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第八條訂定之。
  • 二、各污水處理廠每年按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編列回饋經費。
  • 三、敦親睦鄰回饋範圍以污水處理廠所在地之行政區及其他經本府認定與污水處理廠有關之 地區。
  • 四、各地區回饋經費,按下列公式分配: 各污水廠服務接用 戶數 各地區回饋經費=總回饋經費×─────────   總接用戶數
  • 五、各地區回饋經費應用於補助左列事項: (一)補助地方開闢公共設施:水溝、巷道、公園綠地、休閒設施。 (二)教育補助:清寒獎學金、助學金。 (三)醫療衛生:一般體檢、特殊體檢。 (四)社會福利及藝文活動。 (五)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 六、各地區回饋經費,由區公所擬訂年度執行計畫,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編列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區公所辦理。
  • 七、污水處理廠招考職工時,該廠所在地之行政區參加甄試人員,如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優 先錄取總名額百分之三十,其中該廠所在地之里優先錄取,但以不超過總名額百分之十 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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