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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衛字第110302365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奉行政院裁示辦理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 系統營運管理,負責八里污水處理廠營運,為回饋地方,特訂定本要 點。
  • 二、回饋經費之數額,按下列公式計算編列: 次年度污水處理廠回饋金=前一年度該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實際污水 處理量(噸)每噸污水應提列之回饋金 365(天)。 前項每噸污水應提列之回饋金,依前一年度該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實 際污水處理量規模之不同,按下列規定逐級累加計算: 第一級 二萬噸以下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325 元 。 第二級 超過二萬噸至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25 元。 第三級 超過十萬噸至三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175 元。 第四級 超過三十萬噸至六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 幣 0.1 元。 第五級 超過六十萬噸至一百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 幣 0.05 元。 第六級 超過一百萬噸以上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025 元。
  • 三、回饋經費數額之分擔比例比照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整體營運管理 經費之分擔比例,由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本府依處理之污水量 比例分擔。
  • 四、八里污水處理廠招考職工時,新北市八里區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三 十,其中該廠所在地之里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十五。但若設籍於上 述區里之居民因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報名人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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