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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89066881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獎勵技工服務辛勞,激發工作 情緒,以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技工,以實際從事污水處理工作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本處污水處理廠、維護工程隊、及其他從事相同性質之操作維護技工。 (二)編制內於廠、隊工作之特種車及污泥傾卸車司機。
  • 三、技工到職,工作努力,服務認真,達成要求,全月無任何過失紀錄者,始發給清潔獎金 。其發給金額專案報請核定後,由本處編列預算支給。
  • 四、技工遲到、早退、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發當月獎金。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工者,每次扣發獎金三分之一。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婚喪假者,按日扣發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加各種訓練或 依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 月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超過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 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依本處廠、隊技工考核行政規則規定,受記點處分者,扣發獎金十分之一。 (五)受申誡處分者,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發獎金全部,同一年 度之功過得予相抵。
  • 五、清潔獎金支給審查事宜,由本處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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