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區清潔隊對轄區停放未懸掛牌照且妨礙環境衛生之破爛車輛,應主動訪查車主處理, 如車主不詳,即會同管區派出所填寫會勘紀錄(各欄要詳細填寫,儘可能查出引擎號碼 )送本局第三科辦理。
- 二、第三科接獲各區清潔隊查報之廢車會勘紀錄,審核後交直屬隊派車拖吊。
- 三、直屬隊派車拖吊時,應詳細核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無誤後,施吊至北投 廢車放置地點交管理人員簽收,若發現所報資料不符,不得拖吊,即將會勘紀錄送回第 三科處理。
- 四、各區清潔隊收到直屬隊記載資料不符之會勘紀錄,即至原車輛停放地點查證處理,如係 車主出面認領者,應責成車主限期處理,逾期並涉及環境衛生者,依法予以告發處罰。
- 五、本局拖吊至北投垃圾場放置之廢車,由北投區清潔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若無本局批准 之會勘紀錄,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送來之車輛。如車主欲領回原車,必須備妥該車 證件、身份證及私章,至本局第三科辦妥手續後,憑批准之申請書始得發還。
- 六、為使本局拖吊之廢車作業順利,管理人員應注意場地停狀況,適時報請標售。
- 七、查報、拖吊、保管人員不得拆除車輛任何零(附)件,否則一經查出,除負賠償責任外 ,並受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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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三字第092319614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