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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1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1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81)府工衛字第81080136號函修正發布
  • 一、為維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迪化污 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本廠)順利運轉與水肥正常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水肥係指以冀坑或化冀池方式集存之家庭廢棄物。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府登記有案經營清理化冀池、廁所等業務之民間衛生業者。
  • 四、前條民間衛生業者應將營業執照、負責人力分證件、車號等資料向本處登記管理,並核 發證件,始可憑證進出本廠,並於每年一月換證一次。
  • 五、每日進出本廠應先向本處登記,登記項目如左: (一)車行號。 (二)駕駛員姓名。 (三)進出廠時間。 (四)載重量。
  • 六、進出使用本廠設備應遵照本處有關規定辦理,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
  • 七、有左列行為本處得拒絕處理或停止投入權利。 (一)未遵守本處有關規定,經勸告不聽者。 (二)清運投入物非常肥或易生處理障礙者。 (三)損壞本府設備不履行修復責任者。 (四)其他足以影響正常運轉者。
  • 八、本處得派員抽樣檢驗投入物之性質,業者不得拒絕。
  • 九、本處得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辦法規定收取使用費。
  • 十、本處為處理作業需要時,得停止投入。
  • 十一、本處各水肥投置站得比照本要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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