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一)配合本市內湖垃圾焚化廠之興建完工啟用,在本市相關行政區實施垃圾分類收 集工作,期以提高內湖垃圾焚化廠之焚化效率,減低機械磨損,延長使用年限 。 (二)藉以提高垃報清運效率,確保本市環境整潔。
- 二、依據: 本市垃圾分類收集計畫。
- 三、實施範圍: 本市內湖、南港、松山、信義等四個行政區內住戶暨各機關學校。
- 四、實施時間: (一)宣導日期: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垃圾分類宣導。 (二)實施日期: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垃圾分類。
- 五、垃圾分類類別: (一)可燃垃圾:廚餘、紙類、木竹類、塑膠、橡膠、家戶庭院之枝葉、雜草等。 (二)不可燃垃圾:玻璃、金屬類、鋁罐、鐵罐、陶瓷、庭院磚石等。 (三)巨大垃圾:廢家具、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自行車。
- 六、分類垃圾交運時間: (一)可燃垃圾: 1.可燃垃圾請以紅色塑膠袋包紮妥當。 2.除星期一夜間停收可燃垃圾外,星期二至星期日夜間九時至十一時提出放置垃圾 收集點待運。 (二)不可燃垃圾: 1.不可燃垃圾請以藍色塑膠袋包裝妥當。 2.限於星期一夜間九時至十一時提出放置垃圾收集點待運。 (三)巨大垃圾:隨時向環保局服務台(電話三七一-一四一四、三七一-一四一五) 申請登記清運。不得放置垃圾收集點或任意棄置戶外。
- 七、分類垃圾清運作業: (一)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以及巨大垃圾,分別清運。 (二)清運規劃: 1.可燃垃圾與不可燃垃圾清運,其人力、車輛及路線山環保局統一規劃調度。 2.每星期二各垃圾車彈性增加作業車次加強清運可燃垃圾。 3.巨大垃圾:由環保局區清潔隊或直屬隊負責排定時間於日間清運。 4.垃圾分類收集環境清潔維護。 (1)清除垃圾後將地面打掃乾淨。 (2)調派水車依規定日期清洗收集點。
- 八、分類垃圾處理: (一)可燃垃圾處理: 1.可燃垃圾送至內湖焚化廠處理,並依內湖焚化廠作業管理規定時間內進場。 2.果菜市場之垃圾仍送掩埋場掩埋。 (二)不可燃垃圾處理: 不可燃垃圾運至福德坑垃圾衛生掩埋場掩埋,依福德坑垃圾衛生掩埋場作業管理 規定時間進場。 (三)巨大垃圾處理: 1.可燃性巨大垃圾如家具......等送至內湖焚化廠附設破碎機處理後予以焚化。 2.不可燃性巨大垃圾送至掩埋場掩埋。
- 九、宣導: (一)由本局提供宣傳單、宣傳手冊、宣傳海報及「臺北市垃圾分類收集計畫」等宣導 資料,分發居民研閱。 (二)歡迎市民參觀福德坑垃圾衛生掩埋場與內湖垃圾焚化廠時藉機宣導。 (三)安排學生參觀內湖垃圾焚化廠,提高學生對垃圾分類及焚化處理之認識。 (四)利用里幹事工作會報、里長業務會報與里民大會之機會,由本局派員至會場宣導 垃圾分類之觀念與做法。 (五)請本府教育局配合加強內湖、南港、松山、信義等四行政區內學校垃圾分類宣導 工作「期藉學生影響家長,以提高垃圾分類宣導成效。 (六)請本府新聞處配合宣導(由本局提供資料)。 (七)請內湖、南港、松山、信義區公所配合實施宣導。 (八)請內湖、松山、南港三個行政區內本府有關機關協助加強宣導,實施垃圾分類。
- 十、輔導與督導: (一)由本局派員輔導實施分類工作。 (二)由本局督導垃圾收集、清運工作。
- 十一、實施成效定期檢討、協調謀求改進。
-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市垃圾分類收集計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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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8)環四字第88234760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