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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0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80)環秘一字第21155號函修正
  • 一 目的: (一) 配合本市內湖垃圾焚化廠之興建完工啟用,在本市相關行政區實施 垃圾分類收集工作,期以提高內湖垃圾焚化廠之焚化效率,減低機 械磨損,延長使用年限。 (二) 藉以提高垃圾清運效率,確保本市環境整潔。
  • 二 依據: 本市垃圾分類收集計畫。
  • 三 實施範圍: 本市內湖、南港、松山、信義等四個行政區內住戶暨各機關學校。
  • 四 實施時間: (一) 宣導日期: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垃圾分類宣導。 (二) 實施日期: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垃圾分類。
  • 五 垃圾分類類別: (一) 可燃垃圾:廚餘、紙類、木竹類、塑膠、橡膠、家戶庭院之枝葉、 雜草等。 (二) 不可燃垃圾:玻璃、金屬類、鋁罐、鐵罐、陶瓷、庭院磚石等。 (三) 巨大垃圾:廢家具、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自行車。
  • 六 分類垃圾交運時間: (一) 可燃垃圾: 1 可燃垃圾請以紅色塑袋包紮妥當。 2 除星期一夜間收可燃垃圾外,星期二至星期日夜間九時至十一時 提出放置垃圾收集點待運。 (二) 不可燃垃圾: 1 不可燃垃圾請以藍色塑膠袋包裝妥當。 2 限於星期一夜間九時至十一時提出放置垃圾收集點待運。 (三) 巨大垃圾:隨時向環保局服務台 (電話三七一─一四一四、三七一 ─一四一五) 申請登記清運。不得放置垃圾收集點或任意棄置戶外 。
  • 七 分類垃圾清運作業: (一) 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以及巨大垃圾,分別清運。 (二) 清運規劃: 1 可燃垃圾與不可燃垃圾清運,其人力、車輛及路線由環局統一規 劃調度。 2 每期星期二各垃圾車彈性增加作業車次加強清運可燃垃圾。 3 巨大垃圾:隨時向環保局服務台 (電話三七一-一四一四、三七 一-一四一五) 申請登記清運。不得放置垃圾收集點或任意棄置 戶外。 4 垃圾分類收集環境清潔維護: (1) 清除垃圾後將地面打掃乾淨。 (2) 調派水車依規定日期清洗收集點。
  • 八 分類垃圾處理: (一) 可燃垃圾處理: 1 可燃垃圾送至內湖焚化廠處理,並依內湖焚化廠作業管理規定時 間內進場。 2 果菜市場之垃圾仍送掩埋場掩埋。 (二) 不可燃垃圾處理: 不可燃垃圾運至福德坑垃圾衛生掩埋場掩埋,依福德坑垃圾衛生掩 埋場作業管理規定時間進場。 (三) 巨大垃圾處理: 1 可燃性巨大垃圾如家具:等送至內湖焚化廠附設破碎機處理後予 以焚化。 2 不可燃性巨大垃圾送至掩埋場掩埋。
  • 九 宣導: (一) 由本局提供宣傳單、宣傳手冊、宣傳海報及「台北市垃圾分類收集 計畫」等宣導資料,分發居民研閱。 (二) 歡迎市民參觀福德坑垃圾衛生掩埋場與內湖垃圾焚化廠時籍機宣導 。 (三) 安排學生參觀內湖垃圾焚化廠,提高學生對垃圾分類及焚化處理之 認識。 (四) 利用里幹事工作會報、里長業務會報與里民大會之機會,由本局派 員至會場宣導垃圾分類之觀念與做法。 (五) 請本府教育局配合加強內湖、南港、松山、信義等四行政區內學校 垃圾分類宣導工作,期藉學生影響家長,以提高垃圾分類宣導成效 。 (六) 請本府新聞處配合宣導 (由本局提供資料) 。 (七) 請內湖、南港、松山、信義區公所配合實施宣導。 (八) 請內湖、松山、南港三個行政區內本府有關機關協助加強宣導,實 施垃圾分類。
  • 十 輔導與督導: (一) 由本局派員輔導實施分類工作。 (二) 由本局督導垃圾收集、清運工作。
  • 十一 實施成效定期檢討、協調謀求改進。
  • 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市垃圾分類收集變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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