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0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0)北市環秘一字第21155號函修正發布
  • 一、依據:依廢棄物清理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卅八條、第四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二、委託代運戶認定與簽約: (一)各公私處理所之一般垃圾,每月平均之日垃圾量超過四十公斤者,應自行運送至 本局指定之處所,並應繳付處理費,其無法自行清運或體積龐大笨重之垃圾,得 繳付清運及處理費,委託本局代為辦理。 (二)社區及高樓僱用人員清除住戶收集之一般廢棄物,本局免費清運,如與事業廢棄 物合併收集者,應依規辦理委託代運處理,繳付所需費用。 (三)定期委託代運: 1.區清潔隊受理垃圾代運委託戶之申請,分隊長應親往現場勘查、評估,與委託 戶簽訂代運委託書一式四份,委託戶自留一份,區清潔隊自存一份,另二份送 本局第三科、會計室各一份。 2.區清潔隊依分隊責任區填造垃圾代運月報表三份,其代運公斤數應與原委託書 相符(蓋區隊長職名章免備文)於當月十日前送本局第三科審核。 (四)臨時代運:區清潔隊辦妥代運委託書後,隨即填造代運月報表乙式三份,一併逕 送本局第三科,第三科應於當天審核建檔後開立收入憑證,翌日將憑證送交有關 區清潔隊收款。 (五)代運變動:代運委託戶如因倒閉、歇業、停業、他遷、災害及垃圾量有增減時, 分隊長應注意查核,並隨時簽換委託書,或解除其委託,對應辦代運而未辦之機 關、學校、市場、醫院、工商行號廢棄物,請各隊長普通清查,促其辦理,並簽 訂委託契約。
  • 三、代運費收繳時限及權責劃分: (一)各區清潔隊領到收入憑證後,由分隊長負責任區代運費收取工作,收取代運費以 現金為限,(公庫支票不在此限),收款後應於當日悉數繳交隊部承辦代運人員 簽收,並註明日期。 (二)各區清潔隊承辦代運人員收到各分隊長繳交之代運費後,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至 郵局悉數存入各區隊垃圾代運收款劃撥專戶,統一彙收後再轉存本局專戶(郵政 劃撥號碼00一五三四二八)。 (三)經管代運費各級人員,所收金額絕對嚴禁挪用或移用,如有違反從嚴究辦,該管 區清潔隊長應負連帶責任。 (四)委託戶如願自行將代運費劃撥本帳戶,分隊長應預作調查,填造垃圾月報表時在 備考欄內註明「自撥」字樣,以備稽催。 (五)委託戶每月代運費應在次月十五日前繳清,如依限未能繳清代運費者,分隊長應 續向其催繳,若延至廿日仍不能收取者,應終止委託停止代運,通知委託戶自行 處理,並追蹤垃圾去處,以免造成髒亂。
  • 四、收入憑證註銷與遺失處理: (一)本作業規定二-(五)所列情形應於填造月報表時在備考欄內註明,以免續開收 入憑證。當月因故未能收費之憑證,限於次月廿日前報局註銷,逾期依收入憑證 所列金額悉數賠償。 (二)收入憑證如有遺失:依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即 憑證、名稱、份數、號碼、原因與時間,陳報本局核備,有關負責人員,得按情 節予以議處。遺失收入憑證有金額者,應由遺失人按所定金額賠償之。
  • 五、加勤費支給標準及分配辦法: (一)每代運容量一卡車或重量三、000公斤垃圾為單位,支給有關人員加勤費,支 付標準以歲出年度編列預算為基準。 (二)各區清潔隊每月自垃圾代運應得之加勤費中提出百分之二十為該隊內部有關人員 加勤費,(包括隊長、分隊長、領班、有關辦事員或雇員)其餘百分之八十為區 隊外勤人員加勤費,共以實際加勤人員為發給對象。 (三)各區清潔隊內部有關人員所提百分之二十加勤費,由區清潔隊長視實際參與工作 情形斟酌分配發給。 (四)各清潔隊內部有關人員所領該月份加勤費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出新臺幣九00元 。 (五)各區清潔隊辦理垃圾代運工作,每半年累積績效加勤費,其分配對象:區清潔隊 長、分隊長、辦事員或雇員,分配比例,由該隊隊長視實際工作情形斟發給。
  • 六、各區清潔隊應將該月垃圾代運費收齊後,連同本區委託戶因故註銷收入憑證(備文)及 員工應領加勤費清冊二份於次月廿日前一併送本局第三科彙辦,經會計審核發給代運加 勤費(每年會計度終結,比照上項規定於七月五日前送本局第三科辦理)。
  • 七、督導:本局第三科、第六科、會計室、總務室、人事室(二)等組成督導小組:(由第 三科召集)隨時實施抽查。
  •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予以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