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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71958號令發布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回饋所屬環境保護局新闢之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掩 理場)場址附近相關地區,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附近相關地區,係指左列各區里: 一、當地區:掩埋場埸址所在地之行政區。 二、當地里:掩埋場場址所在地之行政里。 三、相鄰里:臺北市所轄與當地里緊鄰之行政里。 四、相關道路:掩埋場場址中心點八公里半徑範圍內,垃圾車進出之主要道路。
  • 第 3 條
    回饋地方經費總額依新闢掩埋場用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百元計算,並依掩埋場之使 用年限,分年編列之。 前項使用年限,指自掩埋場進場之日起至封閉之日止。
  • 第 4 條
    回饋地方經費運用範圍如左: 一、環境衛生、環境美化及學校教育設備與公共設施之改善。 二、里民健康保健、里文康活動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三、興建與維護里民育樂活動場所、球場、公園等公共設施。 四、辦理公害監督。 五、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 第 5 條
    回饋地方經費之分配,當地里占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視當地地區、相鄰里及相關 道路之實際需要情形分配之。但當地區分配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 第 6 條
    回饋地方經費由區公所依里辦公處之需求,擬訂年度執行計畫,送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區公所辦理。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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