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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83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41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回饋所屬環境保護局新闢之垃圾衛生掩埋 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 場址附近相關地區,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附近相關地區,係指左列各區里及道路: 一 當地區:掩埋場場址所在地之行政區。 二 當地里:掩埋場場址所在地之行政里。 三 相鄰里:台北市所轄與當地里緊鄰之行政里。 四 相關道路:掩埋場場址中心點八公里半徑範圍內,垃圾車進出之主要 道路。
  • 第 3 條
    回饋地方經費總額依新闢掩埋場用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二百五十元計 算,並依掩埋場之使用年限,分年編列之。 前項使用年限,指自掩埋場進場之日起至封閉之日止。
  • 第 4 條
    回饋地方總經費運用範圍如左: 一 興建、維護育樂活動場所、球場、公園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 二 教育設備及環境衛生之改善。 三 環境之綠化、美化。 四 里民健康保健及文康、體育、藝文活動 (不包括旅遊、餐敘及購買禮 品) 。 五 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六 辦理公害監督。 七 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之相關用途。
  • 第 5 條
    回饋地方經費之分配,當地里占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視當地地區 、相鄰里及相關道路之實際需要情形分配之。但當地區分配數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
  • 第 6 條
    回饋地方經費由區公所依里辦公處之需求,擬訂年度執行計畫,送本府環 境保護局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區公所辦理。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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