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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7)北市環三字第87216000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環境清潔之維護及落實垃圾子 車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垃圾子車之設置,應經申請,其設置地點須有足夠空間(通道)供作業母車從事清運作 業。
  • 三、申請設置子車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並須設管理人負子車設置期間之管理與清潔 維責任。
  • 四、申請子車之設置審核,由本局區清潔隊勘查、初核後陳報本局核設。
  • 五、子車之垃圾清運,由本局負責,其清運時間依照本局垃圾清運作業規定辦理。
  • 六、本局各區清潔隊對轄區所設之子車應予編號列管、記錄異動及評估使用效。本局主管單 位人員、衛生稽員,應隨時督導抽查。
  • 七、子車設置後,如管理不當,本局得予撤除,申請人不得異議。(如擬再行申請,須另行 提出申請)。
  • 八、子車經核定設置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遷移。
  • 九、本局各區清潔隊應隨時巡查及維護子車之性能,如有損壞,應隨時報請修護,毀損時則 拍照存證報局憑辦。
  • 十、子車垃圾如有滿溢未清理,管理人員應隨時通知本局各區清潔隊清理。
  • 十一、本要點得隨時以行政命令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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