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垃圾分類成效,期使本府員工及學生瞭解垃圾分類 之意義及重要性,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左表規定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巨大垃圾三類分別收集:
分類別 概略內容 容 器 可燃垃 圾 木竹類、塑膠(罐)、橡膠、枯 葉、雜草、廚餘、紙張等。 桶(紅色蓋) 不可燃 垃圾 玻璃、金屬類、鋁罐、鐵罐、 陶瓷、貝類等。 桶(藍色蓋) 巨大垃 圾 沙發、桌椅、電冰箱等。 - 三、實施要領如左: (一)宣導:由本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提供宣傳單、宣傳手冊、宣導海報 及臺北市垃圾分類收集計畫等宣導資料加強宣導。 (二)購置分類垃圾桶: 由本府各機關學校購垃圾桶,環保局提供「可燃垃圾」與「不可燃垃圾」彩色貼 紙。 (三)垃圾收集清運: 各機關學校辦公室所收集之可燃垃圾及巨大垃圾,仍依目前之收集清運方式收集 清運;不可燃垃圾集中貯存,環保局所屬轄區清潔隊於每星期一負責清運。
- 四、實施成效由本府各機關學校自行檢討改進,並將實施情形提供環保局作為改進之參考。
- 五、本要點自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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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8)環四字第88234760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