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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7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77)府環三字第237874號函訂頒
  •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高垃圾分類成效,期使本府員工及學生 瞭解垃圾分類之意義及重要性,特訂定本要點。
  • 依左表規定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巨大垃圾三類分別收集:
    分類別 概 略 內 容 容 器
    可燃垃圾 木竹類、塑膠(罐)、橡膠、枯葉、雜草、 廚餘、紙張等。 桶(紅色蓋)
    不可燃垃圾 玻璃、金屬類、鋁罐、鐵罐、陶瓷、貝類 等。 桶(藍色蓋)
    巨大垃圾 沙發、桌椅、電冰箱等。
  • 實施要領如左: 一 宣導:由本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提供宣傳單、宣傳手冊 、宣導海報及台北市垃圾分類收集計畫等宣導資料加強宣導。 二 購置分類垃圾桶: 由本府各機關學校購垃圾桶,環保局提供「可燃垃圾」與「不可燃垃 圾」彩色貼紙。 三 垃圾收集清運: 各機關學校辦公室所收集之可燃垃圾及巨大垃圾,仍依目前之收集清 運方式收集清運;不可燃垃圾集中貯存,環保局所屬轄區清潔隊於每 星期一負責清運。
  • 實施成效由本府各機關學校自行檢討改進,並將實施情形提供環保局作為 改進之參考。
  • 本要點自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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