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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6)北市環四字第23347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制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 )鋪設垃圾傾卸面及垃圾車臨時便道需用工程廢料進場事宜,建立公平合理進場制度, 並確實掌控工程廢料數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工程廢料係指因土木工程、路工拆除、路面銑刨所產生之廢磚瓦陶磁、水 泥塊、碎石塊、瀝青塊等或經判定可用於鋪設垃圾傾卸面及垃圾車臨時便道之材料。
  • 三、掩埋場進用工程廢料方式如左: (一)無償提供進場。 (二)採購交貨進場。
  • 四、掩埋場每月應統計工程廢料進場量(含材料類別來源統計)、使用量及貯存量,並報局 備查。
  • 五、掩埋場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參照結存數量,擬訂年度內工程廢料需求量及來 源,提報年度工程廢料進用計畫。
  • 六、掩埋場對於進場工程廢料數量應嚴格控制,貯存量逾掩埋場十二個月(含)使用量時, 應即管制工程廢料進場(經核准者亦同),貯存量低於七個月(含)使用量以下,方得 核准進場;貯存量低於五個月(含)使用量以下時,得辦理採購。
  • 七、無償提供進場工程廢料應事先向本局提出申請,凡符合左列條件,經本局核准同意後, 得免繳代處理費進入掩埋場: (一)申請人為本市具合法工商登記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學校。 (二)申請進場工程廢料體積在壹仟(含)立方公尺以上,並定點貯存於本市。 (三)具自用工程廢料清運車輛,且有防止掉落、飛散之設施。 (四)工程廢料所含砂礫、木條、鋼筋體積總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並經掩埋場勘查 確認勘用。 (五)年度內進場工程廢料遭退運在三次(不含)以下,且無其他不良進場紀錄。 (六)未積欠本局各項環境保護法規罰款。 (七)工程廢料來源如係本市公共工程所產生者,將優先採用。
  • 八、無償提供進場工程廢料申請案核準時,應事先排定進場時間交掩埋場管制。掩埋場對於 無償提供進場工程廢料應逐車記錄,並確實檢查內容物,如進場工程廢料品質不符前點 第四款規定者,不得進場,並記點乙次,年度內累計記點達三次者,應即撤銷進場許可 ,並停止申請進場權利一年。掩埋場對於工程廢料進場違規情事之處理情形並應按月報 局備查。本局應不定期抽查進場工程廢料品質,如發現進場工程廢料品質不符規定者, 得要求掩埋場通知提供人退運,並依規定辦理。
  • 九、前點掩埋場對進場工程廢料內容物之檢查應於門口警衛站及工程廢料傾卸面分別檢查、 記錄,凡發現品質不符規定者均應飭請退運,依規定辦理。
  • 十、採購進場工程廢料所含砂礫、木條體積總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並需經掩埋場逐車審查 確認堪用,其採購及驗收依本府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相關法規辦理。
  • 十一、工程廢料所含砂礫、木條、鋼筋體積總量之檢驗由掩埋場勘查或稽查人員以目測方式 認定之。
  • 十二、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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