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5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5)北市環三字第22661號公告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收集再利 用工作,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 (以下簡稱社福團體) 為經本府社會局 ( 以下簡稱社會局) 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或殘障福利團體 。
  • 三 社福團體舊衣收集再利用,應由其服務對象或社 (會) 員實際從事, 以促進其服務對象之工作能力及提供工作機會為目的。
  • 四 社福團體申請舊衣收集再利用,須檢具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 簡稱環保局) 提出申請,由環保局組成審查委員會經審核通過後始得 執行,期限以三年為準。 申請者得採單獨或聯合方式經營,應檢具之文件如左: (一)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表 (含申請人、管理人、申請設置收集設施地 點暨相關位置圖、申請數量、舊衣處理地點、面積、申請日期) 。 (二) 社會局認定為社會福利團體之相關文件。 (含核准設立公文或立案 證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三) 會員大會或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申辦會議紀錄影本。 (四) 社會局同意申辦公文影本。 (五) 收集設施設置於私人場所需檢附同意書。 (六) 營運計畫書內容包括: 1 收集設施之尺寸、圖樣。環保局得依實際需要指定收集設施之尺 寸、式樣。 2 收集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 3 可能產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計畫。 4 財務計畫。 5 人員編制 (含該機構服務對象實際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之人 數;若為殘障福利團體則實際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之人數, 須有半數以上為殘障人士) 。 6 收集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 7 緊急事件處理聯絡人。
  • 五 社福團體從事舊衣收集,係指於本市所轄行政區內設置舊衣收集設施 之方式辦理;並由環保局採總量管制。
  • 六 舊衣收集主體及周邊設施之設置,不得妨害道路之公共人行與車行交 通、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市容景觀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事項,且不 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七 舊衣收集設施必須標示環保局核准之文號、編號,並列冊管理。如有 變更,應在七日內通報環保局。
  • 八 社福團體舊衣收集再利用量,應按季報告環保局,並分別於元月、四 月、七月、十月之十五日前送達,以利統計本市績效並供查核。
  • 九 社福團體舊衣處理所得,應列帳每年公布一次以昭公信,盈餘必須用 於該團體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不得挪用於其他用途 。
  • 十 環保局得視實際需要會同社會局隨時查核其營運狀況社福團體不得拒 絕。
  • 十一 社福團體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要點規 定,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舊衣收集處理資格: 1 對財務為不實之申報者。 2 妨礙規避營運查核者。 3 擅自轉移經營權利給他人者。 4 提供不實文件或營運計畫書經發現為偽造者。 5 服務內容、人力設置與營運內容不符者。 6 對舊衣處理所得,未依規定列帳者。 7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限一個月內改善: 1 未依規定季報舊衣收集量者。 2 未經允許更改舊衣收集設施之設置地點及數量者。 3 對舊衣收集主體及周邊未予維護者。 4 舊衣收集盈餘未用於團體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 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