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策勵各稽查工作人員勤勉妥適執行廢棄物清 理法之告發工作,確切維護市區環境清潔,並為考核獎懲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稽查工作人員包括: (一)職業安全管理科衛生稽查員。 (二)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含核准之職務代理人員)。 (三)各區清潔隊環境衛生巡查員(清潔隊員)。
- 三、考核成績以每人每季核算一次為準,未滿一季者,依在職時間比例計算之,由職業安全 管理科辦理。
- 四、各區清潔隊環境衛生巡查員每人每季告發案件數獎懲方式如下 : (一)告發及勸導各滿四十五件為合格,不合格者,改調回任清潔隊員。 (二)告發滿三00件以上者,嘉獎一次。 (三)告發滿四00件以上者,嘉獎二次。 (四)告發滿六00件以上者,記功一次。
- 五、告發及勸導件數之計算,以業務科(環境清潔管理科)統計之合法有效件數為準。
- 六、對有瑕疵之告發案件,由主管機關或單位隨時簽請撤銷(回),故違反規定不當之告發 ,其情節重大者並予議處,其直屬主管並應負督導及審核不實之責。
- 七、稽查人員執行廢棄物清理法應確遵規定,以查有行為人及實證為準,在同一時、地不應 以一行為而多次告發,致招物議。
- 八、各分隊責任區有顯而易見之違反規定、形成髒亂事項不予告發及改善、而經上級交辦、 他人檢舉或新聞報導時,每發生一件即扣除已告發之案件一件,並由職業安全管理科督 導限期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查明責任議處。
- 九、各區清潔隊對轄區內告發有困難之重大案件,可協調環保稽查大隊配合或報請主管科專 案處理。
- 十、各隊長、分隊長及環境衛生巡查員之告發區域以所轄責任區為主,鄰區或執行專案勤務 告發以取締現行違規者為限,否則一律禁止。職業安全管理科衛生稽查員告發區域則不 予限制。
- 十一、各分隊在轄區內為其他單位代為送達之告發通知書或催繳書,因計件困難,其成績不 予計算,但應本互助合作精神相互代為轉送,其送達件數較多者,應由其主管隊長列 為年終考績之參考資料。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北市環職字第106347167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