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6)北市環六字第86253802號函修正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策勵各稽查工作人員勤勉妥適執行廢棄物清 理法之告發工作,確切維護市區環境清潔,並為考核獎懲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稽查工作人員包括: (一)第六科衛生稽查員。 (二)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含核准之職務代理人員)。 (三)各區清潔隊環境衛生巡查員(清潔隊員)。
  • 三、考核成績以每人每季核算一次為準,未滿一季者,依在職時間比例計算之,由第六科辦 理。
  • 四、各區清潔隊分隊長每人每季告發滿二0件及勸導滿二0件為合格,告發一六0件以上者 嘉獎,二00件以上者嘉獎二次,三00件以上者記功,不滿二0件者年終考績不得列 入甲等,但特殊情形經核示有案件者除外,無告發者改調非主管。但在當季內如遇公差 事病假等情形,其時間連續超過一星期以上時得酌予減少其應告發之件數;環境衛生巡 查員每人每季告發滿六0件及勸導滿四十五件為合格,告發滿三00件者嘉獎,四00 件以上者嘉獎二次,六00件以上者記功,不滿六0件者改調回任清潔隊員。
  • 五、告發(勸導)件數之計算,以業務科(第三科)統計之合法有效件數為準 。
  • 六、各區清潔隊隊長在原則上以所屬各分隊長之平均告發件數為成績,如隊長本人另有告發 且件數到達分隊長之獎勵標準者,得比照分隊長獎勵標準辦理,其成績則不受各分隊長 平均告發成績之影響。
  • 七、第六科衛生稽查員(兼辦內勤人員除外)告發成績之計算比照分隊長辦理。
  • 八、對有瑕疵之告發案件,由主管機關或單位隨時簽請撤銷(回),故違規定不當之告發, 其情節重大者並予議處,其直屬主管並應負督導及審核不實之責。
  • 九、稽查人員執行廢棄物清理法應確遵規定,以查有行為人及實證為準,在同一時、地不應 以一行為而多次告發,致招物議。
  • 十、各分隊責任區有顯而易見之違反規定、形成髒亂事項不予告發及改善、而經上級交辦、 他人檢舉或新聞報導時,每發生一件即扣除已告發之案件一件,並由第六科督導限期改 善,其情節重大者得查明責任議處。
  • 十一、各區清潔隊對轄區內告發有困難之重大案件,可協調衛生稽查大隊配合或報請主管科 專案處理。
  • 十二、各隊長、分隊長及環境衛生巡查員之告發區域以所轄責任區為主,鄰區告發以取締現 行違規者為限,否則一律禁止。第六科衛生稽查員告發區域則不予限制。
  • 十三、各分隊在轄區內為其他單位代為送達之告發通知書或催繳書,因計件困難,其成績不 予計算,但應本互助合作精神相互代為轉送,其送達件數較多者,應由其主管隊長列 為年終考績之參考資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