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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2)北市環四字第09230160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前言 本市垃圾焚化廠處理後產生之灰渣(指飛灰及底渣(灰)),係送往山豬窟掩埋場掩埋 ,對於灰渣裝載運輸及傾卸過程必須妥善管理,以減少人員及環境受到有害飛灰的影響 ,而對於突發之車禍及翻車事故,更須具備應變之能力,本注意事項之目的在加強灰渣 處理人員之應變能力,確定應變之通報救援體系、定期演練及事件現場處理之作業方式 ,以維護人員安全及降低對環境之衝擊。
  • 二、灰渣貯存裝載場作業 (一)焚化灰渣之飛灰與底渣(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可混合。 (二)垃圾焚化廠底渣(灰)事先應予適當調濕後始得裝入灰渣卡車清運;飛灰則應於 完成固化後始得裝車清運。 (三)灰渣卡車如非密封式車斗應加覆蓋設備以防揚塵。 (四)灰渣卡車離開垃圾焚化廠前應先檢查防漏、防塵設備是否完善。
  • 三、灰渣運送作業 (一)灰渣卡車必需二車以上共同行動,以使友車能互相照應支援,離開垃圾焚化廠後 行駛道路應遵守「道路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 (二)灰渣卡車進入掩埋場傾倒灰渣應遵照掩埋場指揮人員指示傾卸於分區掩埋地點。
  • 四、灰渣溢散緊急通報程序及應變措施 (一)緊急通報程序。 ┌──────────┐ │1.卡車司機或友車司機│ ┌──────┤2.現場民眾 ├──────┐ │ │ │ │ │ └─────┬────┘ │ │ │ │ │ │ │ ↓ ↓ ↓ ┌───┴───┐ ┌──┴──┐ ┌────┴────┐ │灰渣卡車所屬廠│ │ 環保專線 │ │ 緊急通報119 │ │場內部通報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修│ │第│ │第│ │焚│ │車│ │三│ │四│ │化│ │廠│ │科│ │科│ │廠│ └─┘ └┬┘ └─┘ └─┘ ↓ ┌┴┐ │轄│ │區│ │清│ │潔│ │隊│ └─┘ (二)緊急應變措施 1.卡車傾倒翻覆致灰渣溢散道路之事故發生時現場處置: (1)卡車司機或友車司機現場放置故障警示標誌及指揮交通。 (2)卡車司機或友車司機通知所屬焚化廠或掩埋場請求機具、車輛協助清除溢散 灰渣。 (3)卡車司機或友車司機或由現場民眾緊急通報環保專線,環保專線受理後通知 各相關單位。 (4)溢散灰渣應以備用水加濕使減少其飛散。 (5)在現場等待救援車輛到來。 (6)需要交通管制及傷患救助時,則由卡車司機或友車司機或請現場民眾緊急通 知119請求支援。 2.環保專線通報處理: (1)需要交通管制及傷患救助時,為免萬一亦請環保專線立即通知 119請求支援 。 (2)通知第三科調度轄區清潔隊出動清除機具及推土機等,並利用洗街車協助以 不產生飛散之方式清除現場餘渣。 (3)如車輛故障無法行駛,通知修車廠出動救濟車至現場支援修復,會同排除車 輛故障。 (4)通知焚化廠聯絡其他灰渣卡車人員現場支援清除。 (5)通知第四科,負責對事故發生後緊急應變狀況之掌握,將處理情況報告局長 並統一對外發布消息。
  • 五、配備工具 (一)灰渣卡車:每車配備小型乾粉式滅火器乙只、故障標誌(警示標誌)、圓鍬、竹 掃把、灑水桶、備用塑膠帆布、醫藥箱、車輛維修工具及駕駛基本資料卡。 (二)卡車駕駛:配備個人防護具包括護目鏡、半罩式防護面具、夜光指揮棒、口哨、 反光衣、通訊設備等。
  • 六、灰渣傾卸掩埋作業 (一)飛灰部分: 灰渣卡車載運焚化廠固化後之飛灰,於掩埋場獨立分區掩埋。 (二)底渣(灰)部分: (1)灰渣卡車載運焚化灰渣進入掩埋場傾倒後,掩埋場即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 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灰再利用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作為掩埋場每日覆土替代 材料。 (2)底灰委託再利用處理部分,需符合前項規定,並依合約由廠商清運處理。
  • 七、督導及檢討 (一)焚化廠灰渣清運及掩埋場覆土作業是否合乎規定由本局第四科及第六科負責監督 考核。 (二)上述監督考核另制定「查核焚化灰渣貯存、清運及掩埋過程暨灰渣溢散緊急通報 程序及應變措施之緊急應變演練分工表」(簡稱分工表)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清運焚化廠灰渣緊急應變作業注意事項查核表」(以下簡稱查核表),查核 結果列入本局對所屬焚化廠年度灰渣清運考評檢討。 (三)每年十一月召開本局對所屬焚化廠年度灰渣清運考評檢討會,檢討當年度灰渣清 運查核結果、清運灰渣緊急應變演練成果及緊急事件應變處理結果,並依會議結 論作為業務相關人員獎懲依據。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檢討事故發生原因,作為日後人員管理訓練之參考,並修正本 注意事項,以建立良好之作業程序。
  • 八、緊急應變之演練 (一)演練對象:本局所屬各相關單位及人員。 (二)演練週期:每半年一次。 (三)演練內容:配備工具底點檢、事故發生者現場處置、環保專線通報後本局所屬各 相關單位緊急應變支援。
  • 九、考核評分標準 (一)各廠場於每年度開始時,灰渣清運考評滿分均為一00點。 (二)查核表第一至四項考核對象為焚化廠,查核表第五項查核對象為掩埋場,查核結 果每一不符合規定扣該廠場考評點數三點。 (三)各廠場於同一年度連續查核同一子項目為不符合規定者,連續第二次則扣六點, 連續第三次則扣九點,連續第四次則扣十二點。 (四)各焚化廠未依本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款辦理灰渣清運緊急應變演練者扣六點。 (五)若發生灰渣清運緊急事件,則另以專簽獎懲,並依情節輕重列入扣點。 (六)全年查核結果依九十點以上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點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點為 乙等,六十九點以下為丙等。各等次之獎懲額度由年度灰渣清運考評檢討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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