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環四字第8822091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前言 本市垃圾焚化廠處理後產生之灰渣(指飛灰或飛灰與底渣混合者,不含底渣部分),係 送往山豬窟掩埋場掩埋,對於灰渣裝載運輸及傾卸過程必須妥善管理以減少對人員及環 境受到有害飛灰的影響,而對於突發之車禍及翻車事故,更須具備應變之能力,本注意 事項之目的在加強灰渣處理人員之應變能力,確定應變之通報救援體系、定期演練及事 件現場處理之作業方式,以降低人員及環境之衝擊。
  • 二、灰渣貯存裝載場作業 (一)垃圾焚化廠灰渣事先應予適當調濕後始得裝入灰渣卡車清運。 (二)灰渣卡車如非密封式車斗應加覆蓋設備以防揚塵。 (三)灰渣卡車離開垃圾焚化廠前應先檢查防漏、防塵設備是否完善。
  • 三、灰渣運送作業 (一)灰渣卡車必需二車以上共同行動以使友車能互相照應支援,離開垃圾焚化廠後行 駛道路應遵守「道路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 (二)灰渣卡車進入掩埋場傾倒灰渣應遵照掩埋場指揮人員指示傾卸於分區掩埋地點。
  • 四、灰渣溢散緊急通報程序及應變措施 (一)緊急通報程序。 (二)緊急應變措施 1.卡車傾倒翻覆致灰渣溢散道路之事故發生時現場處置: (1)卡車司機或友車司機現場放置故障警示標誌及指揮交通。 (2)卡車司機或友車司機或由現場民眾緊急通報環保專線,環保專線受理後通知 各相關單位。 (3)溢散灰渣應以備用水加濕使減少其飛散。 (4)在現場等待救援車輛到來。 (5)需要交通管制及傷患救助時,則由卡車司機或友車司機或請現場民眾緊急通 知 119請求支援。 2.環保專線通報處理: (1)需要交通管制及傷患救助時,為免萬無一失亦請環保專線立即通知 119請求 支援。 (2)通知第三科調度轄區清潔隊出動清除機具吸泥車及推土機等,並利用洗街車 協助以不產生飛散之方式清除現場餘渣。 (3)如車輛故障無法行駛,通知修車廠出動救濟車至現場支援修復或排除車輛故 障。 (4)通知焚化廠聯絡其他灰渣卡車人員現場支援清除。 (5)通知第四科,負責對事故發生後緊急應變狀況之掌握,將處理情況報告局長 並統一對外發布消息。
  • 五、配備工具 (一)灰渣卡車:每車配備小型乾粉式滅火器乙只、故障標誌(警示標誌)圓鍬、竹掃 把、灑水桶、備用塑膠帆布、醫藥箱、車輛維修工具及駕駛基本資料卡。 (二)卡車駕駛:配備個人防護具包括護目鏡、半罩式防護面具、夜光指揮棒、口哨、 反光衣、通訊設備等。
  • 六、灰渣傾卸掩埋作業 灰渣卡車載運焚化灰渣進入掩埋場傾倒後掩埋場即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進行掩埋覆土作業,特別注意灑 水以防揚塵發生。
  • 七、督導及檢討 (一)焚化廠灰渣清運及掩埋場覆土作業是否合乎規定由本局第四科及第六科負責監督 考核。 (二)突發事件發生後,檢討事故發生原因,作為日後人員管理訓練之參考,並修正本 注意事項以建立良好之作業程序。
  • 八、緊急應變之演練 (一)演練對象:本局所屬各相關單位及人員。 (二)演練週期:每半年一次。 (三)演練內容:配備工具點檢、事故發生者現場處置、環保專線通報後本局所屬各相 關單位緊急應變支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