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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88)府環四字第8804071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本程序所稱天然災害期間緊急救災廢棄物指因風災、水災(豪雨)及震災所產生之一般 垃圾、巨大垃圾、廢花草樹木、動物屍體、建築廢棄物、河川漂流物、溝渠污泥及因坍 方所產生之土方其體積在五仟立方公尺以下者。
  •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支援救災之軍事機關車輛於天然災害期間及天然災害結束後七 十二小時內運送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 掩埋場)適用本程序,並得免費進場;超過上述時間仍需緊急運送救災廢棄物免費進入 掩埋場者,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延長期限。
  • 三、天然災害期間及災後七十二小時內,掩埋場應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天然災害期間 緊急救災工作實施計畫」規定,或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指示,留守主管人員及必要 之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開放掩埋場,以因應緊急救災廢棄物之處理工作。
  • 四、運送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入掩埋場前,主辦機關得先電話通知掩埋場進場單位、連絡人員 姓名、進場車輛車號及估計進場數量,並由掩埋場作成電話紀錄據以開放進場,但因情 況緊急或通訊系統中斷時,主辦機關得逕行運送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場,掩埋場不得拒絕 。 掩埋場聯絡電話如下: 場長:二六五一一四三四 正工程司:二六五一六五九七 工務組:二六五一六六四七 行政組:二六五一六五七六、二六五一六五七九 傳真:二六五一八六四四
  • 五、主辦機關自有或租用車輛運送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入掩埋場,每車總重量(含車重)限為 四十公噸以下,主辦機關並應填具一式三聯之進場管制聯單(如附件)確認來源並經主 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後,主辦機關保留第一聯,餘交由車輛駕駛隨車攜帶,於 進場時經掩埋場警衛室查驗無誤簽章後進場,再經掩埋場地磅站填寫進場重量核章後, 掩埋場保留第二聯,第三聯由車輛駕駛攜回交主辦機關留存。 未填具進場管制聯單、或進場管制聯單填寫不全,致無法確認廢棄物來源者,掩埋場得 要求主辦機關補正後再行進場。 主辦機關於緊急救災廢棄物運送二十四小時內未接獲經掩埋場核章之進場管制聯單第三 聯者,應主動追查該廢棄物流向。
  • 六、掩埋場對於進場緊急救災廢棄物應確實查驗管制,未填具進場管制聯單者不得放行進場 ,並應防止有害廢棄物進場;且應逐日按進場管制聯單內容逐筆造冊於次日上午九時前 傳真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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