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之。
- 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家戶:係指一般家庭及住戶。住家兼營商(事)業行為者與機構、學校、部隊及 法人等均不在此列。 (二)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廢棄家電用品、家戶修剪庭院之樹枝、家戶 個人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廢棄物。
- 三、收集方式: (一)家戶就巨大垃圾應予拆毀,破碎壓縮體積至可清運程度後,接洽臺北市環保局各 區清潔隊(以下簡稱各區隊)依指定方式及地點放置,免費清運。 (二)各區隊可配合每週一至週六「加強資源回收日」清運家戶巨大垃圾,或由各區清 潔隊依市民申請,按分隊別登錄及約定放置地點,每日派員清運家戶巨大垃圾, 或請市民至指定地點放置巨大垃圾後,再予清運。 (三)各區隊應將家戶巨大垃圾分類,落實資源回收,剩餘物則依廢棄物性質分為可燃 性及不可燃性加以處理。 (四)各區隊清運家戶巨大垃圾,應直接運至掩埋場或焚化廠處理,必要時得先放置集 中點後再運送。 (五)各區隊清運人員,應對清運路線每天巡查乙次,所屬隊長、分隊長、巡查員及領 班則不定期巡查。
- 四、非屬本要點所規定之家戶巨大垃圾範圍,應由其所有人委託合格之代清除處理機構清運 。
- 五、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六、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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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333239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