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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94)府環三字第09404452801號公告發布廢止
  • 壹、法令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暨臺北市施行細則。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三、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四、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物進場管理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物管理規 定。
  • 貳、管制項目及裁罰原則:
    項 次 管制項目 法 令 依 據 裁 罰 原 則
    一 、 公司登記與 設置住址不 符。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 萬五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二 、 公司原申請 項目變更未 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報局 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管理輔導辦法第三 十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 萬五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三 、 技術員變更 或另聘未報 局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 萬五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四 、 聘僱之清除 處理技術非 在該機構全 職專任其職 務。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 萬五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清除處理機構違規達二次 者或按日連罰三十日後仍 未改善則予以撤證。
    五 、 已逾一年未 從事廢棄物 清運業務。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 一項第二款。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九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 1.限期提出改正報告。 2.得撤銷許可證或核備文 件。 3.公告註銷。
    六 、 車輛未依規 定於車側標 示規定大小 、內容字體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二十七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 萬五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七 、 違規越區營 運或遞送聯 單填寫行車 路線及收集 點不實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四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第四款。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 棄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 四點本局垃圾焚化廠代 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 一般廢棄物管理規定第 十點。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標準:第一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六千元整。 2.罰鍰標準:第二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一萬元整。 3.罰鍰標準:第三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整。 除依前述處分外,同時第 一次違規停止該車輛進場 (廠)之許可一個月,第 二次該公司所有車輛停止 進廠一個月。 清除處理機構所屬車輛違 規累計達三次者,予以撤 證。
    八 、 違法清運有 害或感染性 廢棄物進入 場 (廠)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 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 項第四款。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 棄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 四點本局垃圾焚化廠代 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 一般廢棄物管理規定第 十點。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標準:第一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六千元整。 2.罰鍰標準:第二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一萬元整。 3.罰鍰標準:第三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整。 除依前述處分外,同時第 一次違規停止該車輛進場 (廠)之許可一個月,第 二次該公司所有車輛停止 進廠一個月。 清除處理機構所屬車輛違 規累計達三次者,予以撤 證。
    九 、 統計表或營 運記錄填寫 不實。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 一項第三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標準:第一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六千元整。 2.罰鍰標準:第二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一萬元整。 3.罰鍰標準:第三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整。
    十 、 未依規定陳 報遞送聯單 及月統計表 (第二類廢 棄物清除業 務為季統計 表)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 一項第六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 萬五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十 一 、 增加、變更 契約書內容 或終止契約 時,未於十 五日內報局 備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 一項第六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 萬五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十 二 、 擅設垃圾貯 存場或轉運 站污染環境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 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 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三 萬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清除處理機構違規擅設垃 圾貯存場達二次者或按日 連罰三十日仍未改善者予 以撤證。
    十 三 、 無故拒絕、 妨礙或逃避 本局人員檢 查、採樣或 索取有關資 料。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 。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 棄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 一點及第十四點。 本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 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 廢棄物管理規定第十點 及第十三點。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 罰鍰:新臺幣一萬二千至 三萬元整。 除依前述處分外,同時停 止該車車輛進場 (廠) 許 可一個月。 清除除處理機構違規達二 次者,禁止該機構所有車 輛進場 (廠) 許可一個月 。
    十 四 、 未依中央主 管規定之格 式、項目、 內容、頻率 書面暨書面 或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 其廢棄物之 產出、貯存 、清除、處 理及再利用 情形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 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 項第三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萬至以 上至十五萬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十 五 、 水肥車輛未 依本局核定 之場所任傾 倒水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 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一 項第四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 五千元整。 清除處理機構違規達一次 者,予以撤證。違規達二 次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二十二條移送法辦。
    十 六 、 第二類廢棄 清除業者, 經他縣(市) 政府核備從 事建築物污 水處理設施 污泥或糞尿 清理之業務 ,跨區至本 市營運未經 本府核備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 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 一項第六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 1.罰鍰標準:第一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六千元整。 2.罰鍰標準:第二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一萬元整。 3.罰鍰標準:第三次違規 處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整。 清除機構違規達三次者, 本局函所屬縣市政府,予 以撤證。
    十 七 、 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或核 備而從事建 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污泥 、糞尿之清 理業務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 四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萬至十 五萬元整。 2.禁止營業。 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二條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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