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法令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暨臺北市施行細則。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三、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貳、管制項目及裁罰原則:
項次 管制項目 法 令 依 據 裁 罰 原 則 一、 公司登記與 設置住址不 符。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二、 公司原申請 項目變更未 報局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三、 技術員變更 或另聘未報 局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八 條、第三十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四、 技術員資格 不符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 十八條、第三十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管理輔導辦 法第三十條規定,經認定情節重 大者,予以撤證。 五、 車輛未依規 定於車側標 示規定大小 、內容字體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七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六、 車輛髒污、 有廢棄物飛 散、濺落、 溢落(漏) 、惡臭擴散 等情事。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三萬元整 。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七、 違法越區營 運。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 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認定情 節重大者,予以撤證。 八、 違法清運有 害或感染性 廢棄物進入 場(廠)。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 三項、第十五及第十八條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萬至十五萬元 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4.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 業。 九、 擅設垃圾貯 存場或轉運 站污染環境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三萬元整 。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 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認 定情節重大者,予以撤證。 十、 已逾一年未 從事廢棄物 清運業務。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九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 輔導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1.限期提出改正報告 2.得撤銷許可證或核備文件。 3.公告註銷。 十一 、 遞送聯單或 統計表填寫 不實。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十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元五 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 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認 定情節重大者,予以撤證。 十二 、 未依規定陳 報遞送聯單 及月統計表 (第二類廢 棄物清除業 務為季統計 表)。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十三 、 無故拒絕、 妨礙或逃避 本局人員檢 查、採樣或 索取有關資 料。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三 萬元整。 2.限期改善。 十四 、 增加、變更 契約書內容 或終止契約 時,未於十 五日內報局 備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三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十五 、 水肥車輛未 依本局核定 之場所任傾 倒水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二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元五 千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十六 、 廢棄物清除 機構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 或核備而從 事建築物污 水處理設施 污泥或糞尿 之清理業務 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元五 千元整。 2.限期改善。 十七 、 第二類廢棄 物清除業者 ,經他縣( 市)政府核 備從事建築 物污水處理 設施污染或 糞尿清理之 業務,跨區 至本市營運 未經本市營 運未經本府 核備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十八 、 所屬各清運 車輛違反前 揭各項規定 累計一定次 數之處分。 本局衛生掩埋場進場管理 要點第十四條暨垃圾焚化 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及一般廢棄物管理規定第 十條 1.累計達三次(含)者,停止該 車輛進場(廠)許可一個月。 2.累計達五次(含)者,停止該 車輛進場(廠)許可半年。 十九 、 其他規定事 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辦法及本府規定 事項 視違規情形檢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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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環三字第8724731000號函修正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