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法令依據: 一 廢棄物清理法暨臺北市施行細則。 二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三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四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物進場管理要點。 五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物管理規 定。
- 貳 管制項目及裁罰原則:
項次 管制項目 法 令 依 據 一 公司登記與 設置住址不 符。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二 公司原申請 項目變更未 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報局 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三 技術員變更 或另聘未報 局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八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 四 聘僱之清除 處理技術非 在該機構全 職專任其職 務。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五款。 五 已逾一年未 從事廢棄物 清運業務。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九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 六 車輛未依規 定於車側標 示規定大小 、內容字體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七 條。 七 違規越區營 運或遞送聯 單填寫行車 路線及收集 點不實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四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 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四點 本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 物管理規定第十點。 八 違法清運有 害或感染性 廢棄物進入 場 (廠)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四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 款。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 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四點 本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 物管理規定第十點。 九 統計表或營 運記錄填寫 不實。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 款。 一○ 未依規定陳 報遞送聯單 及月統計表 (第二類廢 棄物清除業 務為季統計 表)。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 一一 增加、變更 契約書內容 或終止契約 時,未於十 五日內報局 備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三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 一二 擅設垃圾貯 存場或轉運 站污染環境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四款。 一三 無故拒絕、 妨礙或逃避 本局人員檢 查、採樣或 索取有關資 料。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 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一點 及第十四點。 本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 物管理規定第十點及第十 十三點。 一四 未依中央主 管規定之格 式、項目、 內容、頻率 書面暨書面 或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 其廢棄物之 產出、貯存 、清除、處 理及再利用 情形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 款。 一五 水肥車輛未 依本局核定 之場所任傾 倒水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二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 款。 一六 第二類廢棄 清除業者, 經他縣 (市 ) 政府核備 從事建築物 污水處理設 施污泥或糞 尿清理之業 務,跨區至 本市營運未 經本府核備 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六款。 一七 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或核 備而從事建 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污泥 、糞尿之清 理業務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87)府環三字第880786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