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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7371083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發文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推行清潔日運動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推行環境清潔日運動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養成市民注重環境清潔習慣,以維護整體市容,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清潔日,定每月第一週星期六。但為配合慶典節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所舉 辦之環境清潔運動,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指定。
  • 三、環境清潔日推行地區,由各區區公所選定地區實施。
  • 四、環境清潔日由各區區公所、環境保護局督導鄰里長協調警察派出所做必要之交通疏導, 並發動里內工商住戶及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於當日上午整理戶內外之環境清潔。 環境清潔日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推行辦理者得依前項規定,敦請各區公所協助辦理。
  • 五、實施環境清潔日之地區、街道及戶外空地為工商住戶清掃區,由各該商戶負責徹底清掃 整理。並維護其成果,經常保持清潔。
  • 六、推行實施項目如下: (一)里內工商住戶實施事項: 1.門前及四周兩公尺以內之走廊、路面、防火巷、水溝之清掃、疏濬。 2.屋頂、門前、走廊、人行道、水溝上,堆置雜亂物品之清除。 3.庭院、室內、廚房、廁所之徹底清掃,門窗之洗擦,家具器物之整理。 4.戶外牆壁及公寓內樓梯間,違規張貼廣告、招貼之洗刷。 5.戶內外積水容器刷洗及遺留垃圾、容器之清除。 (二)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實施事項: 1.街道巷弄內之公用場地(各戶門前四周兩公尺以外)清掃潔淨。 2.排水溝徹底疏濬。 3.野草之刈除。 4.堆積雜亂物品之徹底搬除。 5.牆壁、電杆上張貼廣告招貼之洗刷。 6.公廁之洗刷消毒。 7.公共遊樂場、公園、候車亭、菜市場、攤販集中場等,應徹底清掃洗刷,保持 整潔。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及水肥處理隊負責執行。第 七目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主管機關督導辦理。
  • 七、環境清潔日各區清潔隊、水肥隊及公共場所主管機關應全力配合工商住戶整理環境衛生 。各區區公所應組設環境衛生督導小組會同當地里鄰長督導執行,並負責工作成果之檢 查。
  • 八、推行環境清潔日運動績效優良之工商住戶或機關,由主辦單位公開表揚。 不依本要點執行,致有環境髒亂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罰。
  • 九、本要點於執行時,應廣為宣傳,籲請商戶普遍參加,協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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