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養成市民注重環境清潔習慣,發揚公共衛生道德,實踐 「國民生活須知」,以維護環境清潔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清潔日,定每月之第一個星期日。但為配合慶典節日所舉辦之環境清潔運動 ,得視實際情況另行訂定。
- 三、清潔日推行地區,由各區區公所選定地區實施。
- 四、清潔日由各區區公所,督導鄰里長協調警察派出所,發動工商住戶及公共場所,於當日 上午整理戶內外之環境清潔。
- 五、實施清潔日地區,街道及戶外空地,公共活動場所,應區分為住戶或工廠商店清掃區, 由各該商戶負責澈底清掃整理。並維護其成果,經常保持清潔。
- 六、推行實施項目如左: (一)工商住戶實施事項: 1.門前及四周兩公尺以內之走廊、路面、水溝之清掃、疏濬。 2.屋頂、門前、走廊、人行道、水溝上,堆置雜亂物品之清除。 3.庭院、室內、廚房、廁所之澈底清掃,門窗之洗擦,家具器物之整理。 4.戶外牆壁及公寓內樓梯間,違規張貼廣告、招貼之洗刷。 5.戶內外遺留垃圾之清除。 (二)公共場所實施事項: 1.街道巷弄內之公用場地(各戶門前四周兩公尺以外)清掃潔淨。 2.排水溝澈底疏濬。 3.野草之刈除。 4.堆積雜亂物品之澈底搬除。 5.牆壁、電杆上張貼廣告招貼之洗刷。 6.公廁之洗刷消毒。 7.公共遊樂場、公園、候車亭、菜市場、攤販集中場等,應澈底清掃洗刷,保持 整潔。 以上第一目至第六目,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及水肥處理隊負責執行。 第七目由各區區公所負責協調其主管機關督導辦理。
- 七、清潔日各區清潔隊及水肥隊,公共場所主管機關,應全力配合居民商戶整理環境衛生。 各區區公所應組設環境衛生督導小組會同當地里鄰長,督導執行,並負責工作成果之檢 查。
- 八、推行清潔日運動績效優良之工商住戶或單位,依環境清潔獎勵辦法,由主辦機關或本府 新聞處洽請大眾傳播機關公開表揚,不依本要點執行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罰。
- 九、本要點於執行時,應廣為宣傳,籲請商戶普遍參加,協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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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2001
臺北市推行清潔日運動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73)北市環秘字第12399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