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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91)府環五字第09106170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流動廁所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流動廁所租用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租用流動廁所,避免浪費及落實使用者 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流動廁所,指由拖車頭牽引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
  • 三、本局流動廁所分大型、小型及無障礙型三種。
  • 四、申請租用流動廁所,由本局核准之,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應於使用三日前,逕至本局第五科或函本局辦理申請手續,並應事先繳費 。 (二)申請者應檢附流動廁所停放位置圖,其設置範圍以臺北市所轄之行政區域為限, 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 五、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流動廁所內外清潔,由本局指派清潔工負責管理清掃。但租用在三日以上者,其 清潔維護管理及入廁人所需衛生用品均由租用者負責,並不得另行收費。 (二)流動廁所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者應即時報請修理,如有人為 過失致損壞者,應追查責任請求賠償。 (三)流動廁所用水由本局派水車隨時供應。 (四)流動廁所需清肥時,由申請者通知本局予以清理。
  • 六、租用流動廁所之費用,依大型、小型及無障礙型分別收取,其收費基準由本局訂定之。 費用有調整必要時,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前項費用每次以一日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
  • 七、依本要點所收之費用,應解繳市庫,並掣據交付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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