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所稱流動廁所係指由拖車頭牽引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而言 。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流動廁所分大型、中型與無障礙型三種,其服務範圍以本市所 轄之行政區為限。
- 三、流動廁所除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臺北市議會及中央機關辦理之活 動及人民陳情、請願活動免費使用外,均需付費租用。
- 四、申請免費使用或租用流動廁所程序如左: (一)申請者應於使用三日前,逕至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第五科或函環 保局辦理申請手續,租用者並應事先繳費。 (二)申請者應檢附流動廁所停放位置圖,其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或行人安全。
- 五、申請免費使用或租用流動廁所,由環保局核准之。
- 六、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左: (一)流動廁所內外清潔,由環保局指派清潔工負責管理清掃。但免費使用或租用在三 日以上者,其清潔維護管理及入廁人所需衛生用品均由申請者負責,並不得另行 收費。 (二)流動廁所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者應即時報請修理,如有人為 過失致損壞者,應追查責任請求賠償。 (三)流動廁所用水由環保局派水車隨時供應。 (四)流動廁所需清肥時,申請者即通知環保局予以清理。
- 七、租用流動廁所之規費,依大、中、無障礙型收取,並由本府訂定之。 前項每次以一日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費用有調整必要時,本府公告之。
- 八、依本要點所收之費用應依規定悉數解繳市庫,並掣據交付申請者。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6-2006
臺北市流動廁所使用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環五字第88235331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