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環境清潔維護,選派本局各外勤隊編制 內之隊員,擔任環境衛生巡查及資源回收稽查,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受本局及各外勤隊隊長之指揮監督,負責執行左列各項工作: (一)各項環境污染行為及公共衛生設備損壞之查報。 (二)垃圾收集點、子車放置點及豪雨天災後積水地區等影響環境清潔事項之查報。 (三)居民違章飼養禽畜、亂倒垃圾、任意張貼廣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之告發。 (四)協助處理有關環境衛生檢舉陳情案件 (五)對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容器商品是否標示回收標誌,及販賣業者是否設置資源回 收設施供消費者設置等稽查。 (六)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物品或輸入業者之申報內容稽查。 (七)對本局資源回收工作執行情形稽查。 (八)對本市列管公廁清潔維護之檢查。 (九)對本市水肥業者之稽查。
- 三、各區清潔隊環境衛生巡查員之名額,按各區清潔隊分隊數計算,每一分隊選派一名兼任 為原則;資源回收隊及水肥隊依業務需要選派數名兼任為原則。
- 四、環境衛生巡查員選派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外勤隊編制內隊員。 (二)年齡在四十歲以下。 (三)高中(職)畢業以上。 (四)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五)操守良好,身體健康,負責盡職。
- 五、環境衛生巡查員之選派,由各外勤隊推薦人選或由本局選用,並施以二週以上之講習訓 練,經考評合格後派兼。
- 六、前項環境衛生巡查員每年應辦理複訓,經工作績效考評合格後重新派兼。 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平日之勤務由各外勤隊隊長排定,必要時由本局統一調派。
- 七、環境衛生巡查員執行勤務時應配戴服務證,態度宜謙和,並不得接受任何招待或餽贈, 如有違法失職,加重處分,並應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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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8)北市環三字第8823479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環境衛生巡查人員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