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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634803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環境清潔維護,選派本局各外勤隊編制 內之隊員,擔任環境衛生、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巡查、舉發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以下簡稱巡查員)受本局及各外勤隊隊長之指揮監督,負責 執行下列各項工作: (一)轄區內清潔維護事項、髒亂地點及各項廢棄物污染環境行為之查報、舉發。 (二)垃圾收集點、子車及行人專用清潔箱設置點、豪雨天災後積水地區等影響環境清 潔事項之查報及防颱救災相關事項。 (三)對本市列管公廁清潔維護之檢查。 (四)對本市水肥業者之稽查。 (五)對資源回收分類之稽查。 (六)協助處理有關環境衛生檢舉陳情案件 (七)協助處理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八)協助業務科對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容器商品是否標示回收標誌,及販賣業者是否 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設置等稽查。 (九)協助業務科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物品或輸入業者之申報內容稽查。
  • 三、各區清潔隊及溝渠隊巡查員之名額,按各區清潔隊分隊數計算,每一分隊選派一至三名 兼任為原則;如勤務需要得依實際需求增加;資源回收隊及水肥隊依業務需要選派數名 兼任為原則。
  • 四、巡查員選派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外勤隊編制內隊員。  (二)初任者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三)高中(職)畢業以上。   (四)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五)操守良好,身體健康,負責盡職。
  • 五、巡查員之選派,由各外勤隊或業務科推薦人選,由本局施以四週以上之實務訓練,經考 評合格後派兼。
  • 六、前項巡查員每年應辦理複訓,經工作績效考評合格後重新派兼。各外勤隊巡查員平日之 勤務由各外勤隊隊長排定,必要時由本局統一調派。
  • 七、巡查員執行勤務時應配戴服務證,得著制式服裝,態度應謙和,並應遵守本府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有不適任原因時,經簽奉核准予解 除其巡查員職務,於收到免派兼令時,應將制式服裝之臂章、稽查證、職章及舉發通知 書等繳回。
  • 八、巡查員於現任區隊服務滿5年者不得續任原區隊,滿3年者得續任惟需由隊長改派分隊兼 任巡查員。分發採登記個人意願為原則,並依年度複訓學科測驗成績排序先後逐一唱名 公開登記,同名次者以抽籤先後順序登記。
  • 九、具應輪調資格之巡查員,如因個人或其他因素,簽准免派兼巡查員者,不得再選派曾任 滿五年之區隊擔任巡查員,且經輪調未足三年者,亦不得再請調回原任區隊。
  •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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