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6-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90)府環五字第9002530500號函修正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興建及管理事項有 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公廁,其其種類如左: (一)標準公廁:具有沖水式便具,並有腐敗槽、沈澱槽、過濾槽及氧化槽等化糞池之 廁所。 (二)簡易公廁:供短期使用,臨時建造之FRP 或類似材質之廁所。
  • 三、本市公廁之興建或設置除第八點另有規定外,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擬訂興建計畫、編列預算、負責興建並管 理之。 (二)本市各區公所:覓定建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及附近住戶同意書,專案向環保局 申請興建。 (三)本府地政處:會本府財政局辦理土地撥用或收購。 (四)本府工務局:核發建築執照事宜。 簡易公廁之申請由本市各區公所提出,並須取得土地所有人及附近居民同意書,再向本 府環保局申請設置,經環保局審核通過後,依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 四、本市公廁興建或設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設置地區有常態性民眾進出、停留,且半徑二百五十公尺以內未設有公廁者。如有特殊 情形,經環保局審查認可者除外。
  • 五、公廁之興建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以標準公廁為原則。但供短期使用或申請地點無法興建公廁,得申請設置簡易公 廁。 (二)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不得靠近水井,污染水源。 (三)應有防漏、防臭設備及適當坡度、充分流量、構造堅固之排水溝。 (四)應為沖水式,男女分設,通風良好。男女廁位比例應為一比三以上。 (五)建築式樣應與附近地形地物及景觀充分配合。 (六)應有建造標準公廁之適當空間,並能接用水電。 (七)地面及臺度應鋪設磁磚、馬賽克或以其他不易滲水納垢之材料建築。 舊有公廁之整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六、公廁之設備及清潔維護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 七、環保局列管之公廁,以設備完善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者為限,其管理與服勤事項如下: (一)以一工一廁管理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以一工二廁或二工一廁管理之。 (二)應建卡,專櫃保存,隨時作動態登記。 (三)應設置查勸箱或查勤簿,供督導查察之用。 (四)應切實做到隨壞隨修。 (五)新進公廁臨時工以就近僱用為原則,並訂定僱用契約。 (六)一工一廁之臨時工,每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二時至六時必須在公廁工作,不 得離開,鬧區與偏遠地點得視事實需要,調整其工作時間。 (七)一工二廁之臨時工,每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二時至六時必須往來二公廁間輪 迴清洗。 (八)二工一廁之臨時工,上午班為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二時,下午班為下午二時至晚 間十時。 (九)列管之公廁已老舊破爛者,應於年度經費許可範圍內逐年整建,並隨都市發展, 汰舊換新。 (十)因道路拓築或眷區改建等因素,拆除原有公廁,除確有必要者外,不再於當地興 建或整建公廁。 (十一)公廁水電僅供公廁使用,違者應報請取締。 (十二)公廁領班每日上、下午均須至轄區查察公廁,並逐日填列查勤報告,送陳隊長 核閱。經環保局指定應加強查察之公廁,每廁每星期領班至少檢查三次以上, 隊長巡查一次;其餘公廁每星期每廁領班至少檢查一次,隊長酌予巡查。 (十三)衛生稽查員、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主管業務人員及水肥隊隊長,對轄區及 責任區各公廁,應隨時抽查。 (十四)臨時工工作成績優良或有其他具體事蹟足資楷模者,得專案報請獎勵。 (十五)臨時工一年內遲到早退累積八次者,扣工資一日,累積達五十六次者,予以解 僱。 (十六)臨時工同一年度內經查擅離工作崗位,懈怠疏忽致公廁不潔或收取小費者,第 一次扣發當月清潔獎金半個月,第二次扣發清潔獎金一個月,第三次解僱。於 服勤時如不服從監督指揮、工作不力、平時行為不檢或態度惡劣引起不良後果 ,經查屬實者,予以解僱。
  • 八、各機關、學校、車站、機場、公私有市場、公園、植物園、動物園、兒童樂園、風景觀 光區或其他公共場所之公廁,其興建、管理、消毒,應由各該管理機關或事業主自行辦 理,必要時舉行聯合檢查。
  • 九、公共場所公廁,應有殘障者專用廁位及設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