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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環三字第8721455900號函訂頒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為妥善管理懸掛於路燈桿之旗幟及人 行陸橋之布條等廣告物,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令之規定。
  •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負責依本要點受理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之 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
  • 三、旗幟、布條申請懸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單位:除個人以外之機關、團體、公司廠場等法人均可申請。 (二)申請程序:申請單位以申請書函敘明活動內容、設置期間、設置地點並附活動計 畫、設置廣告物內文樣張等項目,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懸掛。 (三)廣告物之內容與性質: 1.政令宣導。 2.公益活動。 3.藝術文化或其他同性質活動之宣導。 (四)申請期限:懸掛前二個月始得提出申請。 (五)懸掛期限:懸掛時間最長一個月(若有特殊需求得延長半個月)。同一地點有二 個申請單位提出時,則依申請書函收件時間順序核准之。 (六)廣告物之規格、材質: 1.旗幟部份: (1)規格:長一五0公分、寬六0公分,如附圖。 (2)材質:限用布質材料並以鋁合金為旗杆。 2.布條部份: (1)規格:長六00公分、寬六0公分。 (2)材質:限用布質材料。 (七)懸掛方式: 1.旗幟部份: (1)懸掛位置:僅得懸掛於有人行道之橋樑、人行道及寬度一00公分以上之安 全島之路燈桿上。懸掛之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五0公分,旗面須與行車方 向平行(即旗面應位於安全島或人行道上方,且不得逾越車道上方),並不 得懸掛於公車月台站區內或設有交通標誌之路燈桿上,以免妨礙行車及行人 安全。 (2)固定方式:應採用可調整之塑膠束帶或橡皮帶綁紮固定,以不損壞燈桿鍍鋅 表層,且拆除後仍可維持燈桿整潔為限。其懸掛固定方式如附圖。 2.布條部份:僅得懸掛於人行陸橋上,且不得遮蓋相關號誌及路標。
  • 四、懸掛廣告旗幟、布條之管理: (一)申請單位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或懸掛地點影響交通安全或懸掛期間有發生人身 傷害、財產損害等相關情事,由申請單位負賠償及法律責任,環保局並得立即停 止其設置並予清除,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廣告物懸掛期間,申請單位應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遇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 形,應即予拆除更新,並接受環保局督導。 (三)旗幟布條懸掛期滿後,申請單位應於懸掛期滿翌日中午前,自行拆除完畢,並恢 復懸掛地點之原貌。 (四)已核准懸掛之旗幟布條,若逢臺北地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等,申請單 位應立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再恢復懸掛日期。申請單位未立即拆除 ,而發生人身傷害或相關受損情事,概由申請單位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 五、未經環保局核准擅自懸掛旗幟、布條,提早懸掛、懸掛期滿未拆除或懸掛期間傾斜、破 損、脫落造成環境污染者,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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