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理本市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申請登記審查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營業場所設於本市之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環保局申請 登記。 (一)申請登記審核表(如附表一)。 (二)公司執照(非公司者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新設立者免附)。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身分證明及合格證書影本。 (五)營業場所及貯存(置放)場所略圖(如附表二)。 (六)貯存場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或土地登記簿謄本、貯存場所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使用樓層平面圖。 (七)貯存(置放)場所及病媒防治業之安全防護設備說明書。 (八)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相關證件影本均加蓋公司章、負責人章,正本留公司實勘時審驗。如無需設置環境 用藥貯存場所者,應檢附聲明書(如附表三),得免附(六)、(七)及貯存場所相關 資料。環境用藥貯存場所如設置在外縣市時,環保局得會同或委請所在地環境保護機關 勘查;另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貯存(置放)場所之其他規定請依「環境用藥貯 存置放及使用管理要點」及「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環境用藥貯存(置放)場所之安全防護設備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毒口罩、工作鞋、手套、防火器材之材質、位置及數量。 (二)緊急沐浴、洗眼設備、通風設備之數量、位置及其他安全防護設備。
- 四、本作業規定所稱病媒防治業之安全防護設備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護眼、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 個人使用的 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二)緊急沐浴、洗眼設備、通風設備之數量及位置。 (三)急救箱(包括有效期限內之解毒藥劑)
- 五、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申請變更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者,應於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申請變更。 (一)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一)。 (二)申請變更項目之相關文件資料。 (三)其他指定之文件資料。
- 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登記之補件或改正,其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如有正當理由,報經本市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
- 七、請領、補發許可執照者、變更登記事項者、第二次(含)以上補件或退件再申請者,均 應繳納審查費用及證照費用;未繳納相關費用者,則予退件。
- 八、申請許可執照登記、變更之流程、時間,如附圖一、二。
- 九、申請許可執照登記、變更審查之相關規定一覽表,如附錄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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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7)北市環二字第87220491號公告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