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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472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12年9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置臺長,承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 簡稱觀傳局)局長之命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臺長一人, 襄理臺務。
  •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節目課: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管控等事項。 二、工程課: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及節目音控等事項。 三、行政課: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臺置秘書、課長、工程司、導播、課員、技術員、播音員、節目員、辦 事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臺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臺政風業務,由本臺派員兼辦。
  • 第 8 條
    本臺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臺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觀傳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臺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臺長。 二、秘書。
  • 第 11 條
    本臺設臺務會議,由臺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臺長。 二、副臺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臺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臺擬訂,報請觀傳局核定; 丙表由本臺訂定,報請觀傳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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