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 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置臺長,承觀光傳播局局長之命綜理臺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
- 第 3 條本臺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節目課: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管控等事項。 二 工程課: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及節目音控等事項。 三 行政課: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社會服務、文書、研考、財產管理、 庶務、出納、法制、資訊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事項。
- 第 4 條本臺置秘書、課長、工程司、導播、課員、技術員、播音員、節目員、助 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臺得視業務需要聘僱業務人員若干人,依有關聘僱規定辦理。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臺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轉陳臺北市政府 派員代理。 臺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臺長。 二 秘書。
- 第 10 條本臺設臺務會議,由臺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臺長。 二 副臺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會計主任。 六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臺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臺擬訂,報請觀光傳播局核 定;丙表由本臺訂定,報請觀光傳播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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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4002
臺北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78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