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及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出版事業之登記管理及輔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政令政績宣導、重要慶典及特定事項之宣傳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市政宣傳資料之蒐集,書刊之編撰、發行及保管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市政新聞統一發布,記者招待會之舉行及新聞界之聯繫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專員、編審、股長、技士、科員、技佐、辦事 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之下設臺北廣播電臺、臺北畫刊社、其組織規程或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 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處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處 長 簡任 一 主 任 秘 書 簡任 一 專 門 委 員 簡任 一 秘 書 薦任 一 科 長 薦任 四 專 員 薦任 四 編 審 薦任 四 股 長 薦任 九 科 員 委任 二九 內九人得列薦任 技 士 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由本 職稱之二人與科員尾數 一人合併計給) 技 佐 委任 二 辦 事 員 委任 一 書 記 委任 四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一 科 員 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由本 職稱之二人與人事室科 員一人合併計給)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一 科 員 委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科 員 委任 一 合 計 七一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 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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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6001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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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同時廢止民國56年11月4日發布之「臺北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