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為加強與新聞界的聯繫與溝通,有效運用大 眾傳播工具,宣導政令,促進政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並落實新聞「透明化」之目標, 特在本府各一級機關設置發言人,以加強新聞聯繫之功能。
-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含直屬機關)均應指定,熟悉本機關全般業務,而足以代表發言之各 該機關人員為發言人,並在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設置專職之新聞聯繫工作人員,專責辦理 新聞聯繫工作。
- 三、發言人之職責,在隨時主動闡揚政策,同時探求民意與蒐集輿論,以供首長決策及業務 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參考。發言人一方面要讓民眾瞭解政府在做些什麼,為什麼要這樣 做,另方面也要瞭解民眾希望政府作些什麼,如何去做,使政府與民眾之間,意見雙向 溝通流暢。
- 四、發言人執行職務時,須經常與記者接觸,所以必須充分瞭解本府的政策,本機關的重要 業務,以及輿論的動向,此外並應具備誠懇親切的態度和足夠的語言表達能力,以期圓 滿達成任務。
- 五、由於職務上的需要,發言人並應加強與本機關業務部門的聯繫協調,同時參與本機關定 期及重要工作業務會議,俾能瞭解全般業務,配合各項施政措施,實施有計畫的主動宣 傳。
- 六、各機關發言人,對下列事項經常主動蒐集資料,適時透過各種大眾傳播媒體,迅速傳播 於公眾: (一)施政計畫與重要措施,必須供公眾知悉之事項。 (二)執行工作的成果與績效。 (三)與市民有切身關係的法令規畫,及與市民權利義務有關的重要事項,必須使市民 瞭解、配合或辦理者。 (四)重要會議議決案及有關便民措施、革新方法,在實施前應廣為宣導或徵詢民意事 項。 (五)市民對本機關的建議、批評及輿論反映,必須予以說明或解決事項。 (六)業務公開項目辦理的方法、程序及結果。
- 七、各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送交發言人發布,各機關首長 亦應充分授權,賦予發言人充分之對外發言權力,以主動面對之態度發布說明本機關政 策或業務,以利本府市政工作之推展。
- 八、本府各機關設置發言人後,除下列新聞由新聞處直接發布外,其他由各機關自行發布, 並將新聞稿副本送新聞處: (一)由市長主持的會議,包括市政會議、首長會報,以及各業務單位向市長提出之工 作簡報。 (二)市長重要講話及指示事項。 (三)市長活動,包括接見外賓。 (四)市政重要措施。 (五)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新聞,或由各單位組成的專案小組會議決定之重要事項。 (六)本府各機關首長及重要人事異動之新聞發布。
- 九、各機關召開重要會議或策辦重要工作,需要發布新聞時,應事前準備相關新聞資料或書 面新聞稿發給記者。
- 十、各機關應定期舉行記者會,由首長或負責人出席報告,並答覆記者所提問題,重大政策 性問題,並應循預報制度報請市長親自主持。
- 十一、各機關發言人,對凡需傳播於公眾之事項,應儘量以下列方式發布新聞或提供資料, 廣為宣傳: (一)由各機關發言人(或責成新聞聯繫人)直接撰稿,或召開記者會發布。 (二)各機關發出之新聞資料如需傳播公眾者,應抄副本兩份逕送本機關之發言人, 另一份由發言人轉送新聞處(第四科),如本機關發言人已發布新聞,應在送 新聞處之副本上註明「已發布新聞」,以免重複。 (三)為使市民能藉新聞界之傳播,瞭解市政之推行,必須由新聞處協調舉辦參觀訪 問時,各機關應予協助。
- 十二、為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新聞處得邀集各機關發言人及新聞聯繫人舉行座談會以求集 思廣益。
- 十三、各機關執行本要點,應充分利用本機關現有人力經費予以適切籌劃,各業務部門亦應 密切配合支持,使政府與民眾間之意見交流,有效達成各項施政目標。
- 十四、各機關發言人名單,由新聞處彙報市府核備,發言變更時亦同。
- 十五、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請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府函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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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84)府新四字第8402915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