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新聞從業人員加強市政新聞報導 ,提供具體興革意見,促進市政建設推展,特設置市政新聞金橋獎 (以下簡稱本獎) 。
- 二 本獎為求公平、客觀,由本府委託新聞學術團體,聘請學者專家七人 ,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並聘請熟悉市政建設人士二人為顧問 ,於評審委員會開會時列席提供意見。
- 三 本獎分為左列三類: (一) 報紙類:設市政新聞採訪獎、特寫獎、專欄獎、攝影獎、編輯獎、 評論獎各一名,每名各頒金橋獎一座、獎金新台幣六萬元。 另每項各設佳作獎一至二名,各頒紀念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二萬元 。 (二) 廣播類:設市政新聞廣播獎一名,頒金橋獎一座,獎金新台幣六萬 元。 佳作獎一至二名,各頒紀念牌一面、獎金新台幣二萬元。 (三) 電視類:設市政新聞電視獎一名,頒金橋獎一座,獎金新台幣六萬 元。 佳作獎一至二名,各頒紀念牌一面、獎金新台幣二萬元。
- 四 凡經國內新聞事業機構刊播之有關市政建設新聞報導或評論,無論文 字、照片、廣播或電視新聞節目,其內容符合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 其刊播機構推薦申請本獎。 (一) 對市政新聞報導客觀公正,有助於團結進步者。 (二) 對市政績效之報導評估翔實正確,有助於市政建設之推展者。 (三) 對市政建設提供具體可行之興革意見,深具參考價值者。
- 五 本獎每年舉辦一次,接受推薦申請之日期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 十日止。
- 六 申請本獎之作品,以前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經發表 或播出者為限,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市政新聞採訪、特寫、專欄、評論獎等作品,每項以十篇為度 (有 連續性不可分割者不在此限) ,一式七份,以八十磅八開白報紙剪 貼並加封面裝訂成冊。 (二) 市政新聞編輯獎作品,以十個版為原則,一式七份,並加封面裝訂 成冊。 (三) 市政新聞攝影獎作品,以十幀為度,規格 8"×10" ,附刊登報紙 之剪報,一式一份,並說明拍攝時間、地點及過程。 (四) 市政新聞廣播報導獎,單元不予限制,播出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 鐘為原。 (五) 市政新聞電視報導獎,單元不予限制,播出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 鐘為原則。
- 七 申請本獎應填申請表,並附發表作品資料,向受本府委託之新聞學術 團體提出。
- 八 本獎之評審會議,由受委託之新聞學術團體負責召集,評審標準由評 審委員會訂定,評審工作應在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完成,並作成 評審紀錄。本府並於六月一日公布入選作品及得獎人名單,定期頒獎 。
- 九 本獎由本府於每年七月間公開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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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1-4-2
(廢) 臺北市政府市政新聞金橋獎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新一字第88031238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