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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府文化四字第89087382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文化立市宗旨,督導本府文化相關事務,特設本府 文化發展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本府文化藝術發展政策之擬定。 (二)本府文化藝術活動之策劃。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文化相關業務之協調、整合及督導。 (四)本市藝文空間及設施之調查、規劃。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委員 七人至十人,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負責處理相關幕僚工作;並得置幹事 若干人,由本府相關人員兼任。
  • 五、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副召集人召集業務相 關機關主管舉行專案工作會議。會報會議及專案工作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相關人 士、團體列席。
  • 六、本會報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除本府兼任人員外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於簽奉 市長核可後,送請本府各有關機關辦理。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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