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全面推廣臺北市之文化活動,結合民間藝術公益團體, 運用全市公車候車亭展示文化海報,形成街頭視覺藝術,以散播文化訊息和美感經驗, 使臺北市成為有文化藝術氣質的美麗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文化海報類別包括古蹟、民俗、建築、繪畫、舞蹈、音樂、電影、戲劇、文學、 雕刻、宗教、節慶活動、社區生活、體育及其他有助提昇文化水準之活動。
- 三、依本要點設置之文化海報,除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及有關法令另有 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四、海報內容策劃原則如下: (一)表現臺北城之人、事、物等生活經驗與記憶之公共藝術創作。 (二)臺北區域之展演活動訊息。 (三)文化公益團體之形象展現。 (四)有助新觀念推廣者,如文化教育、藝術教育、社會教育、宗教教育、環保生態教 育、禮儀教育等。
- 五、展示地點及位置: 海報展示於本市公車候車亭,其路段、站名及張貼欄位,皆由本府統籌規劃。
- 六、展示期間:原則上為二個月,本府可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 七、張貼海報材質規格:尺寸在可張貼範圍一四三×六十九(公分)以內,PVC防水、防 曬材質,背用浮貼。
- 八、申請方式: 凡持有合法人民團體登記之文化展演、規劃研發團體,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欲刊登之海報 作品色稿(依一四三×六十九公分之比例縮小版設計)及宣傳主題企劃書各乙份,向本 府新聞處提出申請。企劃書應包括活動主題、內容、目的、海報設計品之表現概念。
- 九、評選方式: (一)由本府新聞處聘請專人組成公正客觀之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當期申請作品,評 選委員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從事視覺藝術工作著有聲譽者、大眾傳播界知名 人士等五人組成之。 (二)由評選委員於展期前二個月內完成評選工作,必要時得分初選與決選兩階段。
- 十、執行單位: (一)本府新聞處負責執行文化海報展示之申請、審核工作。 (二)本府交通局負責候車亭 (含文化海報) 之清潔、維護、照明、張貼等發包監督 執行。
- 十一、經費: (一)候車亭(含文化海報)之清潔、維護、照明、張貼等費用,由該路段之認養企 業支付固定金額予本府交通局,並繳入市庫。 (二)海報設計及印刷製作費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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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17日廢止
中華民國91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二字第091300553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