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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84)府新四字第8402915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壹、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聞發布暨聯繫工作,並落實新聞工作之「透明 化」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加強與新聞界的聯繫與溝通,有效運用大眾傳播工具,充分發揮政令 宣導、政策宣達及適時化解施政疑慮,確實達到政府與民眾、政府與媒體的交流,以利 各項市政工作之推展。
  • 貳、組織 一、本府設置發言人由新聞處長擔任,承市長之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含直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均應指定熟悉機關全般業務,足以代表各 該機關之人員擔任發言人。 三、為加強新聞聯繫工作,有實際需要者得在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設置專職之新聞聯繫人員 。
  • 參、工作職掌 一、本府發言人: (一)重大施政政策宣達時。 (二)涉及兩個局處以上引起爭議之施政措施時。 (三)重大施政政策、措施或事件,引起媒體廣泛討論,需有所釐清時。 (四)市長指定事項。 二、本府新聞處: (一)由市長主持之會議,包括市政會議、會報、以及各業務單位向市長提出之工作簡 報。 (二)市長重要講話及指示事項。 (三)市長活動、包括接見外賓。 (四)市政重要措施。 (五)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新聞,已由各單位組成之專案小組會議或洽商決定之重要事 項。 (六)本府各機關首長及重要人事異動之新聞發布。 三、本府各機關發言人: (一)局、處、會務會報議決事項與市民有關者。 (二)施政計畫與重要措施及為民服務工作執行之成果與績效。 (三)首長重大活動。 (四)市民對本機關之建議、批評與輿論反映,應予以說明或解決事項。 (五)其他有關為民服務工作辦理的方法、程序及結果等。 前述事項,由各機關發言人(或責成新聞聯繫人員)直接撰稿,或召開記者會發布。 四、本府各機關新聞聯繫人員: (一)適時探求民意及蒐集與本機關有關之輿論,彙整陳報本機關首長,作為決策及業 務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參考。 (二)切實掌握媒體報導新聞資訊,提供本機關首長作為因應之參考。 (三)加強與各傳播媒體之聯繫與溝通,並提供適時、適切服務。 (四)撰擬新聞稿,呈核後並發布。 (五)各機關發布之公文,如需傳播於公眾者,應抄送副本兩份,一份逕送本機關發言 人,另一份由新聞聯繫人員轉送新聞處(第四科)。
  • 肆、速報制度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應即建立「速報制度」。 (一)遇重大或突發事件時,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應就本身職掌,研擬因應措施,透過「 速報制度」立即陳報市長及本府發言人,了解全盤經過和因應措施,以便對外統 一發言。有關陳報資料應包括: 1.事件始末。 2.媒體、議會及民眾(包含意見領袖)等之反映及建言。 3.主管機關之看法及本事件之因應措施、利弊分析。 (二)速報方式可採面報、傳真、電話等方法,視實際狀況及需要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三)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發言人及新聞聯繫人員有關連絡電話(公、宅)、呼叫器或行 動電話號碼應送新聞處(異動時亦同),便於每年彙編成冊,以利工作推動執行 。
  • 伍、預報制度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應就本身業務之推展,針對下週各該機關即將進行之業務或活動,有發 布新聞之必要或媒體可能披露報導者,彙整後送交新聞處(免備文),再由新聞處統一 彙整後陳報市長。 二、陳報內容應包括: 1.業務或活動進行日期 2.業務活動內容摘要 3.備註欄。 三、如要市長親自主持記者會,應於備註欄內註明,並載明時間、地點;同時間如有兩個以 上機關需要市長主持記者會,由新聞處負責協調,該機關並需於記者會前一日備妥新聞 資料陳報市長室、副本送交新聞處(免備文)。 四、預報方式可採擲交或傳真方法,視實際狀況與需要自行決定,但需於每週五下午五時前 送達新聞處,如有變動,最遲應於週六上午十時前送達。 五、臨時增加或變動應隨時彙報新聞處。
  • 陸、其它 一、各機關應定期舉行記者會,由首長或相關業務負責人出席報告,並答覆記者所提問題; 重大政策性問題並應簽報市長親自主持。各機關召開記者會時,應主動發布新聞稿或備 妥詳實書面資料。 二、為使市民能藉新聞界之傳播,瞭解市政之推行,必須由新聞處協調舉辦參觀訪問時,各 機關應予協助。 三、為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新聞處得邀集各機關發言人及新聞聯繫人舉行座談會以求集思 廣益。 四、有實際需要之機關應設置一稿多投傳真機,以利對外發布新聞稿。
  • 柒、獎懲 一、獎勵方面: (一)主動發揮政令宣導、政策宣達績效卓著者。 (二)適時化解施政阻力,及時釐清施政疑慮績效卓著者。 (三)充分掌握輿論及民意,適時提供機關首長參考,因而化解紛爭,順利推動各項施 政工作得力者。 (四)其它具體事實足堪獎勵者。 二、懲處方面: (一)未能主動發揮政令宣導,政策宣達造成機關困擾者。 (二)未能適時化解施政阻力,及時釐清施政疑慮造成機關困擾者。 (三)未能充分掌握輿論及民意,適時提供機關首長參考,因而造成施政工作阻力。 前述獎懲,由各該機關循行政程序提報敘獎懲處外;另新聞處對敘獎人員得視情況於每 年舉辦之本府新聞聯繫人會議中公開表揚。
  • 捌、附則 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依程序簽報修訂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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