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本市出版業發行優良讀物 ,並予推介民眾選讀,以增進其知識領域,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出版業最近三年內出版發行,適合閱讀書籍,符合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讀者、著 作人、出版業等向本處申請推薦為優良讀物。 (一)闡揚文化,激發愛國愛鄉情操者。 (二)發揚倫理道德或提倡公德心者。 (三)表揚敦品勵學、激勵奮發自強潛能或敬業樂群者。 (四)啟發心智、美化人生,能發揮人性自然、快樂、希望者。 (五)增進科學新知或國學知識,而具益智者。 (六)介紹鄉土文物及少數族群文化,增進民眾知識者。
- 三、申請推薦優良讀物者,由本處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經評定入選者,由本 處發給「推介證書」並依左列方式予以推介: (一)由本處透過大眾傳播,公布書名、著作人及發行所等,並分函本市各級學校及圖 書館,廣為推介。 (二)在本處所發行之有關出版品中予以公告或撰文推介。 (三)洽請書局(城)予以專櫃推廣展售。
- 四、本市同一出版業每年出版經評定入選為優良讀物達十種者,由本處頒發獎狀;達二十種 者,由本處報府頒發獎狀,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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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