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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03102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版品之電子化 ,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 ,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指以本府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 、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預算編列,應具成本效益觀念,並符合本府出版品政 策行銷、服務市民、教育推廣、文史保存或專業傳承之功能需求,與 推動少紙化、資訊化、預算有效運用及擴大行銷推廣之政策目標。 各類出版品預算編列、紙本印製及電子化執行原則,由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 五、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有異動者,應通知本府 研考會。
  •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編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編號規定作業: 1.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機關應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 、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另得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 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 2.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 版品資訊網管理端(網址:https://gpiadmin.culture.tw/ )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 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 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 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3.免徵營業稅認可: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品,於申 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時,應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 徵營業稅之認可。 (二)依本府各類出版品預算編列、紙本印製及電子化執行原則,積 極推動出版品電子化作業。 (三)配合本府出版品推動電子化作業,出版品之電子檔應配合上傳 相關資訊系統俾利流通推廣。但相關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四)為推動本府綠色環保出版作業,各機關出版品採以電子書、電 子檔出版及網路提供下載方式辦理為原則;紙本印製應儘量採 購再生或環保紙、環保油墨印刷,或運用 POD隨選列印等節省 紙張及科技方式製作。另為宣導推動綠色環保出版成效,印製 時於出版品封底頁以環保標章或以文字註明。 (五)編製完成後,應配合本府研考會通知之作業期程將出版品基本 資料、預算執行情形、印製媒材、發行方式及著作權盤點等資 料提送該會備查。 (六)應適時檢討並評估執行成效,可透過邀請專家學者指導、進行 讀者意見調查等方式,以為精進作業之參考。
  • 七、各機關出版品之流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寄送出版品 至文化部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其中國家圖書館 應送二份,並應另送臺北市議會圖書館二份。 (二)各機關出版品不以販售為主要目的,無論是否販售,於發行時 均應定價;有販售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版品之售價以編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 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行銷推廣及特殊使用目的等 因素考量增減之。 2.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 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3.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市庫。委託販售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 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 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 八、各機關出版品之授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 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之。 (二)各機關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 權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三)各機關出版品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得同意授權由文化 部辦理相關著作權利用,並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函送作業。
  • 九、各機關出版品應避免性別歧視相關內容,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 十、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研考會得辦理評比作業,以為預算審 查及業務改進之參考。 前項評比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 十一、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優劣情形及相關人員獎懲事宜,得由本府 研考會專案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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