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版品之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預算,除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所訂免編列出版品相關號碼(出版品統一編號以下簡稱GPN、國際標準書號以簡稱 ISBN 、國際標準期刊號以下簡稱ISS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以下簡稱 CIP)之情形外,應先送由 本府新聞處、財政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成之年度出 版品計畫初審工作組(以下簡稱出版品工作組)進行審查。 前項出版品工作組之幕僚作業由研考會負責。
- 五、各機關出版品應於預算範圍內力求品質優良、內容充實正確,並利用各種管道加以宣導 ,以促進資訊流通。
-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
- 七、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之編製,應具成本效益觀念,並得視出版品內容或性質,洽公私立團體或 個人,以贊助方式或互惠合作之原則予以印製。 (二)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將下年度出版品相關資料依研考會規定之作業方式及時程登 錄於本府研考資訊系統。 (三)於市議會審查預算確定後,應將審定後之出版品相關資料登錄於研考資訊系統。
- 八、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印製前,除應依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政府出版 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等規定作業外,並應先行送會專責人員,由其利用行政院研 考會建置之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網(以下簡稱GPNet)申辦GPN及其他ISBN、ISSN 或CIP編號作業。 (二)印製之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者外,應同時具備電子檔。 (三)前款出版品之電子檔,應儘量於網路上流通公佈。但委託販售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四)免編列出版品相關號碼者,應比照前二款作業辦理。
- 九、各機關出版品之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行時,除應依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分送寄存圖書館一 份外,並須另送行政院研考會、國家圖書館、臺北市立圖書館、臺北市議會圖書 室及研考會各二份。 (二)屬贈閱之出版品,各機關除自行分述送外,亦得酌量交由本府出版品紀念品展售 中心(以下簡稱展售中心)分送民眾。
- 十、各機關出版品,除未販售者於發行時,應註記工本費外,其販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出版品應儘量販售;販售時並應參考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 規定自行定價。 (二)前款自行定價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三)各機關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亦可自行或委託展售中心 、各機關販售單位、各大書局、出版商或總經銷等代售;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市 庫。委託販售者,得支付受託展售單位不超過售價百分之四十之代售費用。
- 十一、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研考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以為審查概(預)算及業務 改進之參考。 各機關執行成效優異者及出版品工作組之相關人員,得由研考會報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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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90)研四字第9004703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