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版品之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預算,除有免編出版品相關號碼(出版品統一編號以下簡稱GPN 、國際標準書號以下簡稱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以下簡稱ISSN、國際標準錄音 /錄影號以下簡稱ISRC、國際標準樂譜號以下簡稱ISM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以下 簡稱CIP)之情形外,應先送由本府新聞處、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處及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組成之年度出版品計畫初審工作組(以下簡稱出 版品工作組)進行審查。 前項出版品工作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負責。
- 五、各機關出版品應於預算範圍內力求品質優良、內容充實正確,並利用各種管道加以宣導 ,以促進資訊流通。
-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
- 七、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之編製,應具成本效益觀念,並得視出版品內容或性質,洽公私立團體或 個人,以贊助方式或互惠合作之原則予以印製。 (二)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將下年度出版品相關資料依本府研考會規定之作業方式及時 程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 (三)臺北市議會對出版品預算審定後,應將出版品之相關資料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
- 八、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印製前,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 事項等規定作業外,並應先行送會專責人員,由其運用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網( 以下簡稱GPNet)申辦GPN及辦理ISBN、ISSN、ISRC、IS MN或CIP等作業。 (二)印製之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者外,應同時具備電子檔。電 子檔之格式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項出版品之電子檔,應儘量於網路上流通公布。但委託販售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四)免編出版品相關號碼者,應比照前二款作業辦理。 (五)各類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外,應以橫式編寫及印製。 (六)各類出版品須建立分送名單,適時檢討更新,並應附上調查表,以為意見表達及 作業參考。
- 九、各機關出版品之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行時,除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分送寄存圖書館一份外,並須另行 分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行政院秘書處、臺北市議會圖書室、臺北市立圖書館及本 府研考會各一份。 (二)各出版品電子檔,除有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免送之情形外,應同時併 同紙本出版品分送行政院研考會及本府研考會各一份。 (三)贈閱之出版品,各機關除自行分送外,亦得酌量交由本府出版品紀念品展售中心 (以下簡稱展售中心)分送民眾。
- 十、各機關出版品,無論是否販售,於發行時均應定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出版品應參考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並儘量販售。 (二)前款自行定價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三)各機關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亦可自行或委託展售中心 、各機關販售單位、各大書局、出版商或總經銷等代售;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市 庫。委託販售者,得支付受託展售單位不超過售價百分之四十之代售費用。 (四)受託展售單位得視需要,函請各出版機關加印其庫存將罄之出版品;各出版機關 得視需要加印庫存將罄之出版品或授權受託展售單位加印之。
- 十一、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研考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以為預算審查及業務改 進之參考。 各機關執行成效優異者及出版品工作組之相關人員,得由本府研考會報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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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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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92)府研四字第09200209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