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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研國字第10133103700號函修正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版品之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預算,除有免編出版品相關號碼(出版品統一編號以下簡稱GPN 、國際標準書號以下簡稱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以下簡稱ISSN、國際標準錄音 / 錄影號以下簡稱ISRC、國際標準樂譜號以下簡稱ISM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以下 簡稱CIP)之情形外,應先送由本府觀光傳播局、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處及本府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組成之年度出版品計畫初審工作組(以下簡 稱出版品工作組)進行審查。 前項出版品工作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負責。
  • 五、各機關出版品應於預算範圍內力求品質優良、內容充實正確,並利用各種管道加以宣導 ,以促進資訊流通。
  •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
  • 七、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之編製,應具成本效益觀念,並得視出版品內容或性質,洽公私立團體或 個人,以贊助方式或互惠合作之原則予以印製。 (二)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將下年度出版品相關資料依本府研考會規定之作業方式及時 程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 (三)臺北市議會對出版品預算審定後,應將出版品之相關資料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
  • 八、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印製前,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 事項等規定作業外,並應先行送會專責人員,由其運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 資訊網(網址為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 GPN),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 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時重新申請。 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二)印製之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者外,應同時具備電子檔。電 子檔之格式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項出版品之電子檔,應儘量於網路上流通公布。但委託販售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四)免編出版品相關號碼者,應比照前二款作業辦理。 (五)各類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外,應以橫式編寫及印製。 (六)為推動本府綠色環保出版作業,各機關於印製出版品時,應儘量減少紙本印製數 量,採以電子書、電子檔( PDF)出版及網路提供下載方式辦理;紙本印製應儘 量採購再生或環保紙、環保油墨印刷,或運用 POD隨選列印等節省紙張及科技方 式製作。另為宣導推動綠色環保出版成效,印製時於出版品封底頁以環保標章或 以文字註明。 (七)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時,應將出版品形制檢核表(附件 1)、出版品印製媒材 及發行方式表(附件 2)與出版品一併提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八)各類出版品須建立分送名單,適時檢討更新,並應附上調查表,以為意見表達及 作業參考。
  • 九、各機關出版品之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辦理下列分送作業: 1.文化部、國家圖書館、臺北市議會圖書室各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臺北市 立圖書館及本府研考會各一份。 2.另依文化部指定數量分送寄存圖書館。 (二)各出版品電子檔,除有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免送之情形外,應同時併 同紙本出版品分送文化部、及本府研考會各一份。 (三)贈閱之出版品,各機關除自行分送外,亦得酌量交由本府出版品紀念品展售中心 (以下簡稱展售中心)分送民眾。
  • 十、各機關出版品,無論是否販售,於發行時均應定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出版品應參考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並儘量販售。 (二)前款自行定價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三)各機關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亦可自行或委託展售中心 、各機關販售單位、各大書局、出版商或總經銷等代售;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市 庫。委託販售者,得支付受託展售單位不超過售價百分之四十之代售費用。 (四)受託展售單位得視需要,函請各出版機關加印其庫存將罄之出版品;各出版機關 得視需要加印庫存將罄之出版品或授權受託展售單位加印之。
  • 十一、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 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 十二、各機關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 收取合理使用報酬。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一)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出版品及再 授權他人利用。 (二)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辦理授權。
  • 十三、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研考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以為預算審查及業務改 進之參考。各機關執行成效優異者及出版品工作組之相關人員,得由本府研考會報請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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